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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结

1、渠道端,目前全国多地报废车回收的产能严重预警,同时目前规划的电池回收的产能已经能覆盖未来5年的回收量。

2、报废车牌照和白名单名额都在最近两年大幅度增加,牌照获取的难度虽然要求严苛,但从申请难度上看有所下降。这些牌照的布局都是资产非常重的投入,但回收情况对渠道端资源非常依赖。

3、梯次利用应该优先与再生利用,梯次利用从社会资源的角度来说,能提高资源利用率。

4、再生回收中,回收方法繁多,每项大工艺下的小工艺都有不同的调整。目前镍钴的回收利用率极高,锂的回收利用率也能超过9成。

第三部分:他山之石,借鉴海外电池回收经验

一、海外铅蓄电池回收经验借鉴。

一)美国

1、产业链构成

美国动力电池回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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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盛研究所、洛克资本

(1)协会-宏观统筹与监管

便携式充电电池协会(PRBA)和美国国际电池协会(BCI),其中PRBA通过统筹联合电池回收的各方参与者搭建电池回收联盟,负责回收渠道、运营和管理。BCI通过政策引导以及立法支持PRBA的运作,同时搭建押金制度让消费者主动上交电池。

目前PRBA的回收网络已经覆盖4万多家零售网点、3万多家社区网点和300多家机构,同时通过BCI的押金制度来支持PRBA的可持续发展。

(2)电池生产商-主要责任主体

消费者给电池生产商支付手续费,用于回收回流同时给专业回收利用公司支付回收费。这个押金大概是商品总价格的百分之10,通过正规渠道合法回收后会退还押金,另外通过建立统一的数字化编码来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保证电池生命全周期的掌控。

(3)专业回收利用企业-重要参与者

回收公司同意签署长期购销协议来保证回收价格稳定,在盈余的情况下与政府共同出资给回收技术专项研发基金,支持专业技术研发企业的发展,努力拓宽再利用场景以及利用率。

(4)联盟共建回收渠道

美国的回收渠道是由电池制造商、政府及工业部门、回收利用企业为主通过 PRBA的回收联盟搭建的回收网络。主要从零售网点和社区网点出发,提供更便捷的回收渠道。

2、政策端-三层面打造回收系统

(1)联邦政府

联邦政府通过《资源再生保护法》和《含汞和可充电电池管理法案》对废旧电池的回收、运输、再生产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同时,政策也对符合规定的相关电池生产商和动力电池回收公司颁发 “白名单”,允许这些企业在政府的监管下进行动力电池的回收工作。

(2)州层级

根据美国国际电池协会提出的电池回收法规,通过市场化的价格机制来引导电池零售商和消费者。各州积极相应,如纽约州的《纽约回收法》、加州的《可充电电池回收与再利用法案》都强制零售商不得向消费者征收任何费用。

(3)地方层级

美国大部分城市不仅在立法上跟进上层,同时积极加强对群众锂电池回收的环保教育,提高群主自主参与回收的意识。美国国际电池协会颁布《电池回收管理法》,并创立电池回收押金制度来激励消费者主动上报电池。

(二)日本

1、产业链构成

日本动力电池回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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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盛研究所、洛克资本

(1)动力电池生产商-核心主体

动力电池生产是不仅有生产者的责任同时兼具回收的义务,需要从电池经销网络、废车拆解企业和电池租赁企业回收废旧电池。动力电池生产商不仅了解电池结构,同时拥有流通渠道的优势,可以提高回收的效率。

(2)电池租赁

电池租赁公司也扮演了重要角色,通过押金制度实现电池租赁,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消费者资金压力,同时可以提高租赁公司对电池的控制力,确保能精准找到废旧电池并实现回收。

(3)政府补贴

通过政府对动力电池生产商进行一定的补助,动力电池生产商可以通过网点免费从消费者手上获取到退役电池,再经过专业的回收利用公司进行处理,最后返回动力电池厂商重新参与制造。

2、政策端-三层面支持回收系统

(1)基础层面

《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定义了“循环型社会”、“可回收利用废物”的概念,同时明确了废物处理原则、政府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具体职责和企业职责。

(2)综合层面

《废弃物品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要求资源有效利用并遵循废物减少、再利用和再循环;同时规定电池的生产者和进口者必须建立收集和再循环系统,消费者需将废旧电池送至专门的回收机构。

(3)专项层面

《汽车回收再生利用法》、《绿色采购法》、《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明确表示了政策、汽车厂商、经销商、消费者和地方联盟团体等之间的合作义务。

(三)德国

1、产业链构成

德国动力电池回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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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盛研究所、洛克资本

(1)政府

德国政府在电池回收的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立法、强监管、成立基金会、开展押金制度,汽车电池的押金是7.5欧元。另外在回收时,不仅能获得7.5欧元也能获得回收商提供的额外收入。同时明确产业链每一环的责任和义务,让产业链强制闭环。

电池生产商和进口商对所有动力电池需要在政府进行登记,经销商必须利用自身的渠道配合政府和生产商参与到回收网络的搭建,同时主动向消费者宣传和教育如果正确回收锂电池,消费者有义务通过回收网络和押金制度将废旧电池返还给产业链。

新《电池法》要求电器产品应持“电池护照”。电池附带的二维码可直接链接到在线数据库,电动汽车车主、企业或监管机构能从中获取电池成分的信息,这极大程度上便利电池的使用与回收利用。

制造商在生产电池时应严格遵循欧盟《电池法》对电池重金属含量的限制及对回收材料使用比例的要求,同时还规定供应商应确保电池的可拆卸性和可更换性。

(2)成员企业的经销网络服务

经销网络通过对用户采取押金制度,确保用户能通过押金制度返回电池,同时将电池返还到回收组织联盟。其中押金制度的数额是否合理,也会成为消费者是否能返还的重要因素。

(3)基金会

德国基金会形式的产业联盟,覆盖80%电池市场。1998年,德国当时8大领先电池生产商和行业协会共同创建了“共同回收系统”(GRS),是欧洲最大锂电池回收组织。该系统以基金会的形式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电池企业按其市场份额,电池重量和类型向GRS支付费用,并共享基金会的回收网络。

协会自1998年创立以来,会员数由8家增长至2018年的超过4300家,主要为电池生产商和进口商,对应电池总量占德国市场的80%以上。截至2018年底,协会在全德国范围内的零售店和超市共设立超过17万个回收点,回收电池16615吨,回收率达45.6%,已回收电池利用率达100%。

2、政策端-成熟立法体系

1996年,《循环经济和废弃物法》中明确了废物管理各方的责任,对“3R”原则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2002年,《旧车辆处理法规》中再次对报废车回收范围的车主、汽车制造商以及进出口商规定回收义务。

2009年,《电池法》强制规定了电池生产商、销售商和进口商必须设置回收点、组织收集废旧电池。

发展至今,德国的电池回收行业发展时间长,行业成熟,同时消费者教育程度高,能更好地遵守法律促进回收行业闭环。

(四)海外回收经验总结

1、联盟合作

回收联盟中明确电池生产者作为责任主体,通过其他产业链角色辅助进行回收。电池的生产者更了解电池的寿命、解构、渠道等,在电池回收上更具优势。电池的流向会经过产业链最后触达消费者,所以优秀的回收体系需要更多参与者的配合才能实现闭环。

2、强立法配合强监管

强立法和强监管缺一不可。在美日德都有着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还是多层级的。从国家到地方,从大类到具体产品以及各个参与主体的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立法对消费者的行为同样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发达国家很早建立了垃圾回收处理的体系。居民每段时间需要向政府或垃圾回收主体缴纳一定的垃圾处理费,同时对于不进行合理回收的居民会做出严重的处罚。其中,对电池的回收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例如,美国纽约州非法处置含电池的电子产品会被罚以100美金,但合法回收电池不仅能无需缴纳电子垃圾处理费还会获得额外的报酬。

海外监管效率高。由于严苛的法律,监管体系的动力更强,更愿意通过自己的强监管创造更多的税收。在这样的情况下,逼迫消费者主动选择合法进行回收电池。

3、押金制度

海外的押金制度同样是生产者责任衍生制度的重要手段之一。消费者在购置电池时,需要额外支付押金,在回收的时候通过电池编码或电池具体型号收回押金。有部分地区还外对返还电池的消费者另外进行补贴,这样极大提高了电池的回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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