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千伏以上用户全部纳入管理!宁夏印发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6月13日,宁夏发改委印发《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提出:10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用户应全部纳入负荷管理范围,力争负荷控制能力达到全区最大用电负荷的20%以上,系统监测能力达到全区最大用电负荷的70%以上,其中高压电力用户负荷监测能力达到100%。供电企业应持续加强电力负荷管理专业能力建设,成立专业化管理、实体化运行的负荷管理机构,建立常态运行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周期性开展电力负荷可中断能力核定,对发现的负荷管理相关设备各类异常及故障,应在24小时内完成故障和缺陷消除,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发改运行〔2022〕407号

五市发改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供应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能源保供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区电力负荷管理能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我委会同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1.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wps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适应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需要,增强电力供需双向互动能力,提升可中断负荷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用电管控精准实施到位,促进能效提升与新能源消纳,为用户能耗总量和强度的精准管控提供技术手段,助力电力用户优化运行、安全用能、参与市场化交易,全面支撑用能管理和能效服务,提升用户能源消费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国家发改委《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有序用电管理细则的通知》(宁发改运行〔2022〕1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负荷管理系统)是各级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配置管理电力资源、服务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的重要技术手段,通过开展电力负荷精准控制和全量监测,实现电力负荷资源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统一服务,有效支撑有序用电的刚性执行,为守住民生用电底线,维护供用电秩序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10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用户应全部纳入负荷管理范围,力争负荷控制能力达到全区最大用电负荷的20%以上,系统监测能力达到全区最大用电负荷的70%以上,其中高压电力用户负荷监测能力达到100%。

第四条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应坚持“有保有限”原则,负控跳闸回路原则上应剔除照明、电梯等保安负荷,避免开关跳闸引发设备重大损坏、人员伤亡以及火灾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开展的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相关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工作应按照“政府主导、电网组织、政企协同、用户实施”的原则,各地市、宁东管委会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开展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在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现场改造、运行维护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七条供电企业负责负荷管理系统平台建设、负荷开关控制回路改造接入、系统运行维护,指导电力用户将可中断负荷合理接入系统;利用系统开展电力负荷管理及统计分析,实现负荷资源实时监测和精准有效控制。

第八条电力用户是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重要实施主体,负责自身产权范围内的负荷开关改造及维护,配合开展协议签订、可控负荷和保安负荷确认、控制回路改造、系统接入等工作,确保保安负荷不接入负荷管理系统。

第九条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按照各自产权范围开展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负荷管理终端及由供电企业建设的负荷控制回路资产归属于供电企业,开关设备及由用户建设的负荷控制回路资产归属于电力用户。

第十条增量配售电公司所管理的电力用户同步纳入负荷管理系统,并具备负荷监测及控制能力。

第三章 系统建设

第十一条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坚持“存量用户逐步改造,增量用户一次到位”的原则,年度有序用电方案中涉及的电力用户首先负荷管理系统管理;存量10千伏及以上高压电力用户全部纳入负荷管理范围,逐步完成控制回路接入改造及负荷管理终端安装;新装10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负荷接入及负荷管理终端安装应与受电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投运,确保新增一户,接入一户。

第十二条各地市、宁东管委会发改部门组织各地供电公司、电力用户加快开展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统筹协调解决系统建设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督导相关电力用户配合供电公司开展系统建设,确保系统建设有序推进。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要加快推进负荷管理系统平台建设,调研摸排电力用户负荷情况,制定“一户一策”改造方案,逐户做好控制回路分轮次改造接入、开关跳闸功能检测和试跳验证,确保可控负荷合理接入。对拒不配合开展改造接入的电力用户,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发改部门,予以督导配合。

第十四条电力用户应主动配合供电企业开展负荷管理系统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负荷基础档案信息,包括保安负荷、可控负荷等明细及一次主接线图;配合开展负荷开关控制回路改造接入现场施工及试跳验证,确保保安负荷不接入负荷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电力用户应加强自身产权设备的维护,保证负荷控制开关具备远程自动分闸功能且动作可靠,必要时更换或改造相关设备;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如发现负荷管理设备异常情况,要及时与属地供电企业联系,不得擅自操作、损坏负荷控制设备及接线。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各地市、宁东管委会发改部门应持续完善电力负荷管理工作体系,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成立自治区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开展全区电力负荷管理相关工作。各地供供电企业应持续加强负荷管理专业能力建设,设置地市级电力负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负荷监测、负荷管理终端及控制回路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各地市、宁东管委会发改部门应指导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加强负荷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会同供电企业、电力用户签订《电力用户可中断负荷管理协议》,细化工作责任。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应持续加强电力负荷管理专业能力建设,成立专业化管理、实体化运行的负荷管理机构,建立常态运行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周期性开展电力负荷可中断能力核定,对发现的负荷管理相关设备各类异常及故障,应在24小时内完成故障和缺陷消除,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电力用户应加强自身产权设备的日常维护,保障用电安全可靠;主动配合供电企业做好负荷管理系统相关的安全防护工作,严禁擅自操作负荷管理终端、迁移、更改或拆除控制回路等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发生。因电力用户误操作或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电力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各地市、宁东管委会发改部门应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监督,开展负荷管理系统和装置监督检查。供电企业应落实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管理规定,将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应急保障预案,强化风险管理,做好软硬件设备安全防护。电力用户应主动配合做好负荷管理装置等安全防护工作,不得私自破坏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在实施有序用电期间,各地市、宁东管委会发改部门、供电企业应通过负荷管理系统加强有序用电执行过程监测,对未按计划压限负荷的电力用户,可通过负荷管理系统对用电负荷实施精准控制,保障民生及重要客户用电。

第二十二条各地市、宁东管委会发改部门及供电企业应加强负荷管理系统应用,为电力用户提供负荷监测、需求响应、安全用电、能效优化等延伸服务,挖掘用户侧负荷调节能力,精细化开展负荷管理工作,服务电力用户节能提效。

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加强负荷管理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做好负荷管理系统优化完善、负荷管理终端设备升级工作。强化专业能力建设,常态开展负荷管理技术专家、技能人才的培养,强化技术培训与交流。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各地市、宁东管委会发改部门及供电企业应强化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共同推动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切实履行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地市、宁东管委会发改部门及供电企业应强化负荷管理系统应用培训和宣传,提高电力用户安全、可靠、高效、绿色用电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供电企业应主动服务电力用户,做好系统建设政策宣传和解读,引导用户积极开展负荷管理,提升用能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发改委和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相关条款根据国家或自治区最新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附件:电力用户可中断负荷管理协议

10千伏以上用户全部纳入管理!宁夏印发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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