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锂电智能制造配套产业园工业项目“标准地”工程审批改革试点方案

日前,《宁德锂电智能制造配套产业园工业项目“标准地”工程审批改革试点方案》印发。全文如下: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锂电智能制造配套产业园工业项目“标准地”工程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东侨委办规〔2024〕1号

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宁德锂电智能制造配套产业园工业项目“标准地”工程审批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锂电智能制造配套产业园工业项目

“标准地”工程审批改革试点方案

一、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

(一)参照《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工作制度〉的通知》(宁自然资〔2020〕279号)及《宁德市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宁德市工业项目模拟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发改审批〔2020〕56号)文件的审查流程,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连城路以东、疏港路以南、南天路以西的宁德锂电智能制造配套产业园(以下简称锂电产业园,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实施目的

为推进锂电产业园工业项目早开工、早落地、早投产,在未供地前(前置审批条件尚未完备的情况下)自然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预先开展审核程序,对技术性资料和其他资料进行提前审查,待土地出让手续完成并达到法定条件后,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实现“交地即交证”“五证同发”(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桩基施工许可证)“拿地即开工”。

三、基本原则

(一)自愿申请原则。以投资方自愿为前提,由投资方向工改窗口提出申请并做出相关承诺,产生的设计、环评、能评、水保、图审等费用及不能转入正式审批的风险由项目投资方承担。

(二)高效运行原则。对进入审批的项目,由工改窗口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所需材料清单,指导申请单位提前准备清单材料,做到提前介入、提前咨询、提前辅导。

(三)先行联审原则。在投资方未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前,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对接开展实质性审查,并指导投资方做好报建工作。

四、基本条件

(一)投资方应明确,新设立的公司需要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二)项目拟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已经省政府农转用及土地征收批复或为存量建设用地。

(三)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且已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四)投资方取得项目备案或立项文件。

五、审批机制

审批实行“依申请受理、联审办理、限时办结、结果反馈”的运行机制,分为审查阶段和审批阶段。

(一)审查阶段

投资方在取得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备案或立项文件的情况下,依据规划条件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同时向所在地工改窗口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入工改系统进行联合审查。待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并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履行项目批前公示程序。

(二)审批阶段

1.投资方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并补齐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的材料,自然资源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投资方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分局在3个工作日内与投资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及监管协议;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在土地出让金缴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付该地块;投资方向工改窗口申请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投资方正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动产权证);投资方可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若干意见》(闽建〔2012〕14号)文件精神,向工改窗口申请先行办理项目桩基施工许可证(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桩基施工许可证)。

3.投资方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后,由经发局指导督促投资方做好开工准备。

六、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2年。原《宁德锂电智能制造配套产业园工业项目“标准地”工程审批改革试点方案》(东侨委办〔2023〕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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