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局推进新型储能项目前期工作!河北沧州贯彻落实一揽子政策措施印发

近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省稳定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文件中提出,加快新能源重点项目建设。2022年新增新能源并网装机60万千瓦以上。有序推进渤海新区等5个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按照省规划布局推进新型储能项目前期工作。关注全省风电政策,及时沟通对接,有序推进全市风电项目。

支持税收减免政策。落实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开展家用新车促销、汽车以旧换新、新能源汽车推广和汽车下乡,通过发放消费券等方式,拉动汽车消费。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以多种方式开展家电家具家装消费促进活动。

原文如下:

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省稳定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当前,正处于决定全年经济走势的关键节点,必须抢抓时间窗口,全力稳定经济增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推动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到位,尽早发挥政策效应。要健全落实机制,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深入基层、企业开展调研,指导督促落实,完善企业诉求快速反映和问题解决机制,及时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要宣传解读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让市场主体熟悉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切实增强信心、稳定预期。要加强督导检查,推动政策快落地、早见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动态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8月15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各级各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担负起稳定全市经济运行的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全力攻坚突破,不折不扣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以实际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贯彻落实全省稳定经济运行一揽子政策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扎实稳定经济运行一揽子政策措施,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全年社会发展目标,在全面落实国务院和河北省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沧州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落实财税政策

1.落实留抵退税政策。6月底前基本退完原有6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7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新出台的批发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按月退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

2.支持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落实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3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做好退税减税统计核算工作。健全问题协调机制,防范退税风险,依法严惩偷税、骗税行为。(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4.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各级转移支付、本级待分资金6月中旬前原则上全部分配下达。动态监测县(市、区)库款保障水平,及时调拨库款,优先保障基层“三保”、留抵退税、债务还本付息、直达资金等重点支出需求。全面清理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盘活力度,统筹用于“三保”等重点领域。(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5.用足用好政府债券政策。力争下半年专项债券常态化储备全市达到100亿元以上。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今年以来发行的专项债券,力争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加快新增债券发行进度,6月中旬前完成待发项目前期手续,6月底前全部发行完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6.对符合政策的区域中,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7.对符合裁员率并参保失业保险的企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由60%提高至90%,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对符合政策的区域中,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和“六类主体”,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行业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8.实施降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底。(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9.设立航运新增运力专项奖励资金,对符合《沧州市鼓励航运业快速健康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的,予以运力资金补贴。(牵头单位:市港航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0.优化上市前的激励政策。2022年1月1日起,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变化调整补助时间节点。(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1.尽快下达科技企业补助资金。2022年8月底前,下达4000万元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下达1650万元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资金,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2—21略。此10项为市级层面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奖励措施,不再面向全社会公开。

二、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22.全力以赴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提升支农支小再贷款对民营、小微、涉农领域支持的精准度,力争全年投放额超40亿元。(牵头单位: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沧州银保监分局)

23.加强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信贷投放。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加快建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长效机制。(牵头单位: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沧州银保监分局)

24.加大对科技企业贷款力度和市级科技创新券使用。深化与中国银行沧州分行、建设银行沧州分行、沧州银行等银行合作,2022年为科技企业授信额度不低于100亿元。落实《沧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将支持帮扶对象由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扩大到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优化科技金融支持方向,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的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25.加大就业创业金融支持力度。对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2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风险分类暂不下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沧州银保监分局、市教育局)

26.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首套房商贷首付比例由30%降低至20%,二套房首付比例由原来的40%降低到30%。对优质房地产企业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并购贷款、持有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牵头单位: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沧州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

27.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2022年底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可申请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上调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至80万;提高租房提取最高额度至12000元/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20%,第二次降至30%。(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抓好投资和项目建设

28.加强项目谋划储备。超前谋划一批公路交通、铁路、港口码头、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谋划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高质量投资项目,谋划一批补短板惠民生项目和优质产业项目,动态完善项目清单。年内新增省、市重点前期项目300个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29.畅通审批“绿色”通道。建立绿色通道,主动服务项目,限时办结。持续压缩审批时限,将审批、核准、备案类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38、35、33天以内。开展加快项目落地工作“擂台赛”活动,比拼项目落地效率。(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

30.强化项目要素保障。强化市县两级领导包联省市重点和5亿元以上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加强重点项目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管理,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最大限度确保重点工程项目正常施工,杜绝一刀切。统筹地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用地。新建项目能耗强度低于当地且不高于全市“十四五”末目标值的,全力争取省级支持,确保能耗增量,对纳入国家和省级规划的重大项目争取能耗单列;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对省、市重点项目予以优先保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31.实施“零罚款”生态环境执法。今年二、三季度,生态环境执法依法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式,除恶意违法情况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原则上不得采取罚款方式进行处理,依法做到轻微不罚、首违不罚、非故意不罚。实施“三个禁用”管控措施。今年二、三季度,除恶意违法和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外,各地污染管控措施慎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开展组建高水平生态环境专家队伍,对约130家重点排污企业开展巡回指导,破解企业污染治理难题,对帮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坚持以教育为主,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慎用处罚措施。(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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