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管的意见

11月1日,潍坊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管的意见》。全文如下:

潍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管的意见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属各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根据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意见,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业务相近”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原则,现就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项目规划和备案管理。强化电化学储能电站源头管控,加强规划引领,强化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合理确定电站选址、布局和安全设施建设。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指导有关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电化学储能电站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市发改委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2014)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对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市住建局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设备、系统选型。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六部委制定印发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2021〕9号)有关要求,严格质量把关,完善电化学储能电站设备及系统选型监督管理机制,督促电力企业优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且经检验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特别是储能电池及其控制系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督促提升相关产品质量。(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施工、验收管理。指导监督电化学储能电站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以包代管”“只包不管”,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按有关规定督促电化学储能电站开展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消防验收等工作。(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运行维护管理。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制度要求,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市发改委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电力系统电化学储能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30558-2018)、《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GB51377-2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等技术标准规范,并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指导企业按要求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站),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培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鼓励企业采用锂离子储能系统火灾早期探测预警产品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电站防控火灾水平。(市发改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认真贯彻落实安委办〔2021〕9号文件有关要求,编制火灾扑救规程。指导督促电力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配置应急处置力量,配齐应急处置物资,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建立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请各县市区政府安委会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做好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管工作。

潍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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