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阳发布进一步做好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9月20日,浙江平阳县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提出,电化学储能电站按照容量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为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实行消防验收制度;功率为500kW~30MW或容量为500kWh~30MWh之间的,为中小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实行消防备案抽查制度。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编制的科学性,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0月21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平阳县发改局。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项目备案

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其中电源侧、电网侧电化学储能项目需纳入省级发展规划或项目计划后再执行备案流程。

电化学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区分电源侧储能、电网侧储能及用户侧储能),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

(二)企业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相关事项告知承诺书

(三)企业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并网验收申请表

(四)企业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联合验收备案意见表

(五)企业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安全管理承诺书

(六)房产合法使用证明;

(七)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和融资证明;

(八)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若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更新相关信息。擅自变更项目备案文件重要事项的,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二、项目建设

(一)电化学储能项目完成备案后,项目单位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电站设计、建设、安装、竣工验收。

(二)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功率为500kW且容量为500k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按照《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2014)开展设计,按图施工。承担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对需同步建设100kV以上输变电工程的电化学储能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应对输变电工程建设开展辐射环评,并对环评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其余建设项目无需开展环评批复。

(四)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规程》(GB/T 42288-2022)要求,全面加强设备把关、到货抽检、施工管理、施工验收等各项管理措施。

三、项目验收及并网

(一)消防验收

电化学储能电站按照容量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为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实行消防验收制度;功率为500kW~30MW或容量为500kWh~30MWh之间的,为中小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实行消防备案抽查制度。

消防备案抽查流程为:五方建设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由项目单位向住建部门申报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消防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报告)、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住建部门对材料齐全的,出具备案凭证,开展抽查。对于抽中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合格且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由电力主管部门出具消防抽查意见书后住建部门出具抽查意见。

(二)并网验收

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环评批复(若有)通过后,项目单位须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并网检测,并网检测通过后,向供电部门提出并网申请,按要求提交报验资料,供电部门并网验收合格后,储能电站项目可依规进行投产。用户侧储能在售电价格机制出台前,所储电能应全部在用户内部配电网平衡消纳,不得向电网“倒送电”。

四、附则

本通知中电源侧储能是指装设在电源厂站内,并与常规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等电源直接连接的储能设施;电网侧储能是指在专用站址建设,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的储能设施;用户侧储能是指在用户内部场地建设,直接接入用户内部配电设施的储能设施,所储电能用于用户内部消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级规定调整,以国家、省级规定为准。

附件:

1.豁免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

2.企业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

3.企业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联合验收备案意见表

4.企业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安全管理承诺书

5.房产合法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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