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支持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兴市场主体独立参与市场交易

12月5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省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其中提出,完善灵活性电源建设。科学开发省内抽水蓄能电站,做好抽水蓄能电站选点储备。因地制宜开展混合型(中小型)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探索推进常规水电梯级融合改造,探索核蓄一体化建设运营模式。探索电化学、压缩空气、电热冷综合等各类新型储能发展。鼓励“储能+”在电源侧、电网侧和用户侧应用,推动新型储能电站数字化建设,积极推动新型储能项目试点示范。

完善电力需求响应机制。构建资源匹配精准、政策标准完善、用户参与广泛的需求侧响应体系,引导非生产性空调负荷、工业负荷、充电设施、用户侧储能等柔性负荷主动参与。完善电力调度运行机制,推动电力运行管理模式从计划向市场转变,建设适应新能源发电特点、适应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灵活高效运行的调度运行新机制,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探索建立区域综合能源服务机制。鼓励现役和新建煤电耦合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等转型综合能源服务商,探索同一市场主体运营多能互补、多能联供区域综合能源系统,开展智慧综合能源服务示范。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浙江省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支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统筹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浙江省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起草工作,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12月14日。以企事业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请署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应一兵;联系电话:0571-81050431,传真0571-87050372,邮箱:[email protected]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5日

浙江省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

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206号),统筹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建立健全支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系统观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稳增长和调结构、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的关系,聚焦聚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改革攻坚、创新突破,加快建设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促进我省能源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和稳定发展相统筹。既要立足国情省情,放眼世界和长远,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创新,激活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提升能源发展活力;又要保持战略定力,稳中求进,先立后破,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转型中的风险识别与管控,夯实能源安全稳定发展的基本盘。

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筹。既要注重顶层设计和系统集成,处理好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关系,处理好转型阶段不同能源品种之间的互补、协调、替代关系,又要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攻坚作为突破口形成以点带面不断突破的格局,全面持续提升能源治理效能和资源配置效率。

坚持积极落实和先行先试相统筹。既要服从全国“一盘棋”的能源体制机制改革总体部署,确保国家能源改革各项目标任务在浙江落地见效,又要立足新目标新要求,在改革举措、治理方式上先行先试,为全国改革探索更多路子、贡献更多经验。

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统筹。既要全面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改革,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性垄断,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将数字化改革融入全领域全链式能源领域综合治理,推动制度重塑和流程再造,加快构建有效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体系。

(三)主要目标

“十四五”时期,基本建立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框架,形成全面完整、闭环管理的政策体系,科学规范、对标先进的标准体系,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构建以能耗双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标制度为引领,数字支撑治理、能源市场活跃、能效创新引领为主要特征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进机制。到2030年,基本建立完善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基本制度和政策标准体系,形成绿色低碳领先、能源市场高效、数智治理精准的现代能源消费供应体系。

二、加强规划引领,建立能源项目协同推进机制

坚持规划引领,充分发挥能源规划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能源项目一体化推进机制和部门工作协同机制,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要素保障。

(四)强化能源规划引领作用。以省级能源规划体系为统领,强化能源规划执行刚性,建立健全重大能源项目协调机制和分领域协同机制。加强能源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加强能源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健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五)健全能源项目协同管理机制。统筹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安全保障重大政策实施、重大工程建设,建立审批流程精简高效、要素保障精准有效的能源项目推进机制,加强空间规划、项目审批、用地审批、涉林审批、涉水审批、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协调联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

(六)建立健全省级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监测评价体系。落实国家关于建立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监测评价机制的要求,建立以能耗强度、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能源消费碳排放系数等为核心指标的监测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能源局)

三、坚持能效创新,健全和推动绿色能源消费制度和政策体系

坚持节约优先,统筹推进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加快推动能源消费绿色化、低碳化、高效化,全面提升全社会能效水平。优化能耗双控考核,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

(七)完善能耗“双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标制度。坚持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优化能耗双控考核制度,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对纳入国家单列项目和新增的原料用能能耗,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新增的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探索建立跨区域开发可再生能源消耗量分摊平衡机制,研究抽水蓄能电站能耗考核机制。完善能耗双控考核机制,统筹目标完成进展、措施落实、经济形势及跨周期等因素,优化考核频次。深化区域能评2.0改革,推进用能权交易提质扩面,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用能预算管理。(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统筹考虑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开发利用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分解下达年度风电、光伏项目建设计划,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优化区域考核方法,探索打破行政区域壁垒,制定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与消纳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八)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全面推行省级绿色电力证书,连接国家绿证制度和国际绿证体系,适度扩大核发范围,简化核发流程,建立基于市场需求、反映发电储能成本、鼓励先进技术的价格机制,降低认购成本。建立绿色电力交易与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挂钩机制,鼓励通过购买绿色电力、提高可再生能源入浙比例,满足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要求。加快建立以绿色电力证书为标识的绿色能源消费计量标准,新增绿色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推进统一的绿色产品标识与认证体系建设,推动各类社会组织采信认证结果,促进绿色能源消费。鼓励各地出台促进各类电力用户购买新能源电力及绿色电力制造产品的激励措施,支持企业将绿色电力消费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开展“零碳”公共机构创建试点工作,倡导公共机构绿色低碳生活,推进能耗双控定额机制和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能源局)

(九)完善工业领域绿色能源消费支持政策。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依法依规整治高耗低效企业,加快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深入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以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为主要方向,推动工业园区、工厂开展清洁能源替代,促进工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依托工业碳效码场景应用和碳效综合评价,引导工业企业开展绿电交易。组织开展节能诊断和能效对标服务,推进能效标准引领行动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行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十)完善建筑绿色用能政策。重点围绕提升新建建筑绿色低碳节能标准、绿色建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等方面,健全省级绿色低碳节能技术标准体系,将低能耗建筑基本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规范,推动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快推进居住建筑和公用建筑节能改造,推广楼宇数字化节能减碳模式,健全既有建筑改造的相关标准体系。全面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高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力度,因地制宜推广光伏发电、空气源热泵热水、水(地)源热泵、导光管采光系统。提高建筑终端电气化水平,加快建设“光储直柔”建筑。(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能源局)

(十一)完善交通运输领域能源清洁替代政策。推进交通运输装备低碳升级和能效提升行动,推进低碳枢纽和服务区、港口岸电设施等低碳基础设施建设,探索交通运输企业减碳量与用能权交易挂钩路径,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加大“散改集”“公转铁”“公转水”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构建以绿色运输为主的港口集疏运体系,初步形成交通领域多元能源供给体系与低碳能源消费体系。对综合供能服务站在土地空间等方面予以支持,开展多能融合交通供能场站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试点示范,推动车桩、船岸协同发展。对利用铁路沿线、高速公路服务区、站房等建设新能源设施的,鼓励对同一区域内的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核准(备案)。(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

四、着力结构优化,建立能源绿色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新机制

坚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方向和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开发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策协同,健全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市场化发展机制,促进多能源品种协同互济,助力形成绿色低碳、安全稳定的能源供应体系。

(十二)推动构建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以能源安全为出发点,以优化调整能源结构为主线,以科技和政策创新为驱动,坚持先立后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有序发展核电,加快重大保障性清洁火电建设和抽蓄、新型储能等调节性电源建设,积极推动外来清洁电力入浙,形成以风、光、核、水等清洁能源为主体,传统能源为支撑的清洁低碳能源供应体系。深入推进潮流能、波浪能等海洋能源示范应用。完善能源输配网络和储备设施建设,探索构建适应高比例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一代电力系统,支持新能源电力能建尽建、能并尽并、能发尽发。鼓励开展核能供热、核能制氢等核能综合利用,推进核电基地开展零碳未来城(园区)建设。地方在省级能源规划总体框架下,制定市(县)级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区域能源供应相关实施方案。统筹能源安全保供责任及贡献,安排可再生能源资源,压实清洁能源发展任务。统筹本地区能源需求及可开发资源量,按就近原则优先开发利用本地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根据需要积极引入区域外清洁低碳能源,形成优先通过清洁低碳能源满足新增用能需求并逐渐替代存量化石能源的能源生产消费格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

(十三)创新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机制。建立农村大面积使用清洁低碳可再生能源新模式,以分布式光伏整县开发为抓手,推进农村地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因地制宜推进分散式风电建设,积极探索海洋能在海岛能源供给和海洋水产养殖电力供应方面的推广应用,引导浅层地热能利用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在农村普及推广。探索统一规划、分散布局、农企合作、利益共享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经营模式,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专业化企业共同投资经营项目,培育一批清洁能源产销者,推进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加强农村电网技术、运行和电力交易方式创新,支持新能源电力就近交易,为农村公益性和生活用能以及乡村振兴相关产业提供低成本绿色能源。完善规模化沼气、生物天然气、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和保障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

(十四)建立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的国土空间管理机制。完善能源项目建设用地分类指导政策,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用地、用海需求,完善核电、抽水蓄能厂(场)址保护制度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走廊用地需求,建立健全土地相关信息共享与协同管理机制。严格依法规范能源开发涉地(涉海)税费征收。符合条件的海上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鼓励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建设中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鼓励农光互补、海洋牧场等模式发展,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

(十五)完善煤电清洁高效转型政策。在电力安全保供的前提下,统筹协调有序控煤减煤,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对认真履行能源保供主体责任的企业和推动我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企业在新能源建设方面予以倾斜。加快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实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研究30万千瓦级煤电机组实行延寿、等容量替代或转为应急备用电源。持续实施煤改气工程,全面淘汰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严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领域以外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完善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新型电力系统运行和市场机制

坚持新能源科学布局和内外并举,积极引入清洁电力,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推进电源电网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转型升级,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调动各类主体协同电力安全保障的主动性和协调性,大力提升系统综合调节能力,提高清洁能源消纳水平。

(十六)加强新型电力系统顶层设计。推动电力来源清洁化和终端能源消费电气化,探索制定适应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发展实施方案,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强新型电力系统基础理论研究,对现有电力系统进行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性评估,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研究制定新型电力系统相关标准。推动互联网、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与电力系统融合发展,推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构建智慧能源体系。加强新型电力系统技术体系建设,加快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充分挖掘系统灵活性调节资源,强化源网荷各环节协调互动,推动一批省级新型电力系统试点示范项目,率先建成新型电力系统省级示范区。(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十七)优化输电网络和电力系统运行。构建网架坚强、分区清晰的主干电网,建设智慧高效、泛在互联、灵活可靠的配电网,提升配电网综合接纳、科学调控能力,推动建设以消纳新能源为主的微电网、局域网、直流配电网,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输送和消纳能力。推动以电网为核心的新型电力技术应用和运行模式创新,构建源网荷储各环节互动的新型调度运行体系,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运行效率和安全水平,提高新能源多时间尺度功率预测精度,增强新能源发电主动支撑能力。(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十八)建立健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市场机制。建立健全以电力中长期+现货交易为主体的省级电力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扩大市场参与范围和交易规模,推动核电、水电、风电和光伏等各类省内外电源参与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电力绿色低碳发展。(责任单位: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推动新能源发电主体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开展绿色电力交易,扩大绿色电力交易规模。支持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兴市场主体独立参与市场交易。试点推进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研究点对点电源直供模式,完善支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价格政策和市场机制。在符合电力规划布局和电网安全运行条件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创新电力输送和运行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就近向产业园区或企业供电,鼓励产业园区或企业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绿色电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落实抽水蓄能电价政策,研究制定灵活性煤电、天然气调峰机组、应急备用电源、新型储能等调节性电源价格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

(十九)完善灵活性电源建设。在前期全面完成统调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深度调峰改造的基础上,研究推进省统调公用煤电机组进一步灵活性改造,在确保安全环保的前提下最大程度提升机组灵活性调峰能力。持续推动煤电节能增效改造,建设高效燃机项目,因地制宜推广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储备相应的应急调峰机组。科学开发省内抽水蓄能电站,做好抽水蓄能电站选点储备。因地制宜开展混合型(中小型)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探索推进常规水电梯级融合改造,探索核蓄一体化建设运营模式。探索电化学、压缩空气、电热冷综合等各类新型储能发展。鼓励“储能+”在电源侧、电网侧和用户侧应用,推动新型储能电站数字化建设,积极推动新型储能项目试点示范。(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二十)完善电力需求响应机制。构建资源匹配精准、政策标准完善、用户参与广泛的需求侧响应体系,推进分层分区需求响应管理体系,通过实施日前、小时级、分钟级和秒级电力需求响应措施,扩大精准负荷响应能力,健全基于价格激励的需求侧响应措施。通过电力大数据和市场机制激励市场主体挖掘调峰、填谷资源,引导非生产性空调负荷、工业负荷、充电设施、用户侧储能等柔性负荷主动参与。完善电力调度运行机制,推动电力运行管理模式从计划向市场转变,建设适应新能源发电特点、适应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灵活高效运行的调度运行新机制,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责任单位: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

(二十一)探索建立区域综合能源服务机制。鼓励现役和新建煤电耦合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等转型综合能源服务商,探索同一市场主体运营多能互补、多能联供区域综合能源系统,开展智慧综合能源服务示范。支持增量配电网通过拓展区域内分布式清洁能源、接纳区域外可再生能源等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在园区、港口、海岛等集中用能区域开展综合能源服务试点,建成一批工业(产业)园区、公共建筑、数据中心、未来社区综合能源服务系统试点项目。发展新能源数字化运营系统、共享高效智能交通系统、绿色数据中心等能源互联网和智慧用能新模式,打造主体多元化、领域多样化、服务专业化的综合能源服务新业态。在确保能源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升智慧能源协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六、坚守能源安全,健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安全保供体系

坚守能源安全底线,统筹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能源供应安全保障,适应能源加速转型下供给新体系,强化能源设施、能源数据和能源网络安全保护,提升运行水平和应急管控能力。

(二十二)加强能源安全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强能源预测预警评估能力建设,加快提升极端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涵盖能源、应急、气象、水利、地质等部门极端天气联合应对机制,提高能源安全预判预测和灾害防御能力。加强煤电油气监测调度和日常监管,健全定期能源安全信息数据报送机制和能源供应风险应对机制。(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物资局、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浙江能源监管办)

(二十三)完善能源应急管控体系。建立分级分类、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政企合作的能源应急体系,完善资源供应紧张、极端天气、安全事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下平战结合的能源应急安全保供预案机制。健全用电、用气错避峰机制,发挥需求侧响应和“压非保民”可中断用户清单作用。提前落实煤、天然气中长期合同和省外来电协议,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分级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反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健全能源网络安全应急体系,完善信息、通信、电力监控系统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建立能源保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未报告追责问责机制。完善能源储备动用调配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第一时间响应机制,加强事后快速恢复能力。健全军地协同、地方和企业协同机制。健全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机制,加强杭州、宁波、温州、舟山等重点城市以及重点用户电力供应保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物资局、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

(二十四)完善能源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和综合防御体系。健全能源设施保护、安全防护等制度标准,重点确保核电站、水电站及大坝、枢纽变电站、重要换流站、重要输电通道和油气管网的设施安全,强化设备监测和巡视维护,建立跨部门能源安全与发展协调机制,协调开展跨省跨区电力、油气等能源输送通道及储备等基础设施和安全体系建设。建立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机制。建立满足新能源消纳需要和调峰能耗要求的电网调度运行新机制。建立完善负荷中心和特大型城市应急安全保障电源体系,建立煤电机组退出审核机制,承担支持电力系统运行和保供任务的煤电机组未经许可不得退出运行,可根据机组性能和电力系统运行需要经评估后转为应急备用机组。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健全能源系统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大数据局、浙江能源监管办)

(二十五)健全煤炭石油天然气储备体系。建立健全能源储备保障体系,创新要素保障机制,优化储备类项目审批流程,制订储备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粮食物资局、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建立以LNG设施储气能力为主,各地集约化、规模化建设储气设施为辅的储气体系。压实地方政府、城燃企业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责任。(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建设厅)完善煤炭可调节库存、重点电厂煤炭储备机制,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煤炭应急储备体系,压实煤炭经营、消费企业库存责任。(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资委、省粮食物资局)建立健全政府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生产经营库存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实物储备、产能储备和其他储备方式相结合的石油储备体系。探索政府储备动用轮换机制改革,推动政府储备原油市场调节动用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粮食物资局、省能源局)推动建立上下游直接交易、管网独立、管输和销售分离的运营模式。依法公开管网设施相关基础信息、服务信息,推进油气管网设施逐步向所有市场主体公平开放。(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资委、浙江能源监管办)

七、加快数字变革,建立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数智融合机制

坚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充分发挥省能源大数据中心的平台支撑作用,畅通能源数据信息共享渠道,系统谋划建设能源领域多跨场景重大应用,着力提升数智治理能力,持续推动数字化改革在能源领域走深走实。

(二十六)建立健全能源大数据管理制度。制定省级能源大数据管理办法,明确能源供给、流通和消费等市场主体的数据权属边界和提交数据的义务。构建能源大数据标准体系,制定能源大数据目录体系,明确能源大数据的采集、治理、应用和开放的技术规范。(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统计局、省大数据局,本条及以下所有任务责任单位均含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他按单位序列排位,下同)按照“有为政府+有效市场”原则,建立健全省能源大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和相应机制,整合、归集全省煤油气电热等全品种全过程能源数据,构建能源大数据应用生态体系。(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统计局、省大数据局)

(二十七)完善能源数据采集和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普查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市(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开展清洁低碳能源资源详细勘查和综合评价,精准识别可开发清洁低碳能源资源,迭代升级省域空间治理等数字化平台,健全资源分布等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之间的传导机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大数据局、省能源局、省气象局)构建绿色低碳信息和数据共享机制,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建立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二十八)加快能源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加快建立能源运行调度智能化管理体系。依托省能源大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建立健全电力市场一体化交易平台和油气智能化运行调度平台,推进“能源运行监测e本账”、电力运行、“一键找桩”“节能降碳e本账”“碳金融”等应用场景建设,实现源网荷储互动、多能协同互补及用能需求智能调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十九)提升能源数智治理能力。建立能源综合监测体系和能源安全预警协同机制,完善电网、油气管网及重点能源供应企业能源供应监测平台,加强能源监测预警的监测评估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统计局、省大数据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数字化转型,实时或准实时监测全社会用能数据,推动重点用能企业用能预算管理,实现精准用能。(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信厅)

八、推进协同创新,建立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科技创新体系

坚持技术创新,突出关键性、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推动能源产业链数字化智能化升级,统筹科技创新和能源全产业链发展,推动低碳前沿技术研究和产业迭代升级,抢占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

(三十)健全清洁低碳能源科技创新体系。深入实施能源领域“尖兵”“领雁”科研攻关计划,设立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技术研究和示范科技攻关专项,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氢能、储能、节能降碳等清洁低碳能源领域科技协同创新,重点突破光伏组件关键技术、燃气轮机技术、深远海风电技术、氢能制储运技术、化学储能技术、二氧化碳捕集、封存与利用等关键核心技术,鼓励海洋能、地热能技术创新。建立健全先进能源技术成果转化机制,积极推动光伏、风电、储能、氢能、节能降碳等技术迭代应用,依托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推动转化应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

(三十一)健全清洁低碳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创新体系。完善我省风电、光伏、储能、氢能等清洁低碳能源装备全产业链体系,发挥我省光伏产业链齐全优势,补齐风电产业链短板,推动安全高效、绿色环保的新型电化学储能产业发展,推动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和氢能储运及加注产业。支持能源装备企业从单纯设备制造向综合服务商转型,鼓励拓展光伏、风电等设备监理、维护、修理、运行、升级改造等全生命周期服务。完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推广机制,推动节能产业升级。深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承诺、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节能机制,鼓励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和重点用能企业提供节能服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能源局)

(三十二)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科技创新支撑体系。围绕清洁低碳能源“卡脖子”技术领域,以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任务为牵引,支持省内优势单位牵头,联合重点能源企业、产业链头部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鼓励重点能源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开展协同创新,整合省内优势力量组建高能级创新平台,打造能源与碳中和浙江省实验室,组建省级标准化技术组织。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结合自身优势提升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力争实现绿色低碳领域全覆盖。统筹规划全省绿色低碳能源领域高新技术园区空间布局,引导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围绕绿色低碳能源技术加大全链条孵化体系建设力度。实施重大引才引智工程,加强清洁低碳能源领域人才引进培育,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间的有效人才流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九、强化绿色导向,建立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财税金融政策保障机制

发挥政策合力,统筹财政、税收、金融、价格政策,优化政策导向、加强绩效考核,促进财政资金提质增效,提高财税金融政策精准化科学化水平。

(三十三)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健全绿色金融、政府产业基金等多元投入机制。发挥省产业基金引导作用,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低碳发展领域。支持金融机构、社会资本联合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地方政府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拓宽绿色低碳企业(项目)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创新适应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融资方式和金融服务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可再生能源产业链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引导支持证券公司与优质绿色企业长效合作,开展全流程、差异化、个性化投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对发行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信托基金(REITs)项目,开展政策辅导,推动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三十四)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财政支持政策。完善能耗双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动态优化省级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支持方向,鼓励市县出台支持风光电、天然气分布式、氢能、海洋能、新型储能和新型电力系统等发展的财政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导各地积极谋划能源领域专项债券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公益性项目,可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积极参与全国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健全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益交易机制,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新型业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三十五)落实支持节能环保和绿色低碳发展相关税收政策。依法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农业生产经营、科技研发创新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节能新能源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优惠政策,支持清洁低碳能源利用消费。充分发挥税收绿色调控职能,强化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依法对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促进企业节能减排、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三十六)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金融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综合运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重点支持新型电力系统、新型储能、综合能源服务、海上风电、抽水蓄能、氢能等领域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绿色债券产品。创新环境权益类融资工具,优化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深化碳金融试点建设,强化能源基础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共享和应用。建立绿色金融风险监测机制,严格绿色项目审核,构建绿色金融业务评估体系。(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强化央行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引导,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向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碳减排重点领域项目发放优惠贷款,重点运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扩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领域信贷投放。推动绿色债券发行,加大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财政奖励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金融机构发放绿色贷款给予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激励。(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十、聚焦开放共赢,健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区域合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与长三角省(市)、能源资源要素富集省区能源绿色低碳交流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实现能源开放共享、合作共赢。

(三十七)完善能源区域合作机制。完善长三角区域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互保互济机制,提升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等紧急状态下省间互济保障能力。建立健全长三角可再生能源的合作开发机制,探索抽水蓄能共建共享共担机制,创新浙沪油气交易合作机制。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一致行动的工作联络机制,争取区外来电和政策支持等。积极推动长三角生态环境联合研究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科技厅)建立东西部可再生能源开发合作机制,深化与大型风光基地、大型水电基地等清洁能源资源富集省份合作,探索开展用能权跨省交易机制,发挥对口工作的平台优势,强化援派干部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进对口地区的能源领域合作。鼓励省内有条件的企业到输电通道送出端省区及清洁能源资源富集地开发可再生能源。推动建设长三角地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扩展算力增长空间,实现大规模算力部署与土地、用能、水、电等资源的协调可持续。(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三十八)深化与能源央企合作。深化与油气央企在石油战略储备、油气长输管道建设、天然气购销等方面的合作机制。推进政企间绿色低碳治理机制协同治理,完善与电力央企在特高压直流、核电、海上风电、储能建设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健全与大型央企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领域的装备、技术、研发平台等方面合作机制。(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三十九)建立健全国际能源合作机制。健全依托“一带一路”战略的清洁低碳能源领域国际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全球可再生能源、核电技术、氢能、储能、CCUS等领域创新资源。鼓励省内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绿色能源合作,加大开展清洁低碳能源领域对外投资。强化国际绿色能源技术交流。探索建立低碳产品国际认证及评定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能源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十一、增强治理效能,完善绿色低碳能源治理机制

健全能源法律体系,深化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能源监管体系,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四十)健全能源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完善能源制度规范,积极推进《浙江省电力条例》《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等能源法规规章制修订。完善氢能、储能、能效、电力需求侧管理等领域标准。研究制定电、气、热等多种能源消费信息集中自动采集和跨行业数据共享标准体系。探索制定我省能源领域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建立和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技术标准及相应的碳排放量、碳减排量等核算标准。健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能效技术标准,探索建立分行业的产业能效控制性准入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四十一)深化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能源领域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创新活力。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能源领域。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广“三零”“三省”办电服务,营造“环节最少、办电最快、成本最低、服务最好”电力营商环境。优化可再生能源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和分布式能源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优化新能源项目接网流程。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推动以新能源为主体的多能互补、源网荷储、微电网等综合能源项目,作为整体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四十二)激发能源市场主体活力。培育综合能源服务商、负荷集成商、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新兴市场主体,支持电动汽车等向能源产销主体、售电公司向负荷集成商发展。推进海上风电、抽水蓄能、区域综合能源服务竞争配置制度,鼓励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经营主体,形成市场公平竞争、多元主体开发、社会资本活跃的市场氛围。按照生态优先、产业带动、消纳保障、规范有序的配置原则,有序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市场化配置。推动抽水蓄能与风光核一体化协同开发,制定抽水蓄能项目开发与风电、光伏发展水平挂钩的配置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浙江能源监管办)

(四十三)加强能源领域监管机制。强化对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相关能源市场交易、清洁低碳能源利用等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能源市场秩序。健全对电网、油气管网等自然垄断环节企业的考核机制,重点考核有关企业履行能源供应保障、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等职责情况。创新对综合能源服务、新型储能、智慧能源等新产业新业态监管方式。推行“互联网+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等能源监管,提高能源领域协同监管能力。(责任单位:浙江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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