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辆补助2万元!浙江台州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补助征意见

11月18日,浙江省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就台州市区“十四五”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方案征求意见。

意见中提到,本次补助范围为台州市区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经营主体,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在2022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新车(非二手车),并且已取得行驶证和营运证,用途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车辆为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的纯电动新能源汽车、氢能源动力汽车,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新能源车辆工信部纯电续航里程不得低于250KM。并且申请人为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每辆新增或更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只能享受一次新能源出租汽车补助。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给予2万元/车补助。

原文如下: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就台州市区“十四五”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方案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22〕23号)等相关要求,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巡游出租汽车领域的推广和使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共同起草了《台州市区“十四五”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信函反馈可以邮寄至:椒江区白云山南路323号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运输处,邮编:318000,信封正面备注“台州市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来电反馈,联系人:赵先生,联系电话:88552317。

3.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2022年11月18日至11月29日。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18日

台州市区“十四五”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22〕23号)等相关要求,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巡游出租汽车领域的推广和使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资金来源

台州市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依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从下达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出租车涨价补贴部分)中列支,专门用于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补助。如遇中央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则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以下补助资金均来源于中央油补资金。

二、补助范围、标准及要求

(一)补助范围。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辆。

申请新能源出租汽车补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台州市区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经营主体,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2.在2022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新车(非二手车),并且已取得行驶证和营运证,用途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3.车辆为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的纯电动新能源汽车、氢能源动力汽车,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

4.纯电动新能源车辆工信部纯电续航里程不得低于250KM。

申请人为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每辆新增或更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只能享受一次新能源出租汽车补助。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给予2万元/车补助。

(三)补助要求。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组织至少1次新能源出租汽车资金补助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一次性提交全部车辆申请。原则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申报补贴的车辆数,应当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如遇上级政策原因资金不足,则补助按照道路运输证登记时间先后补完为止,未享受补助车辆列入下一次申报中优先补助,以此类推。但未在当次申报的,视为放弃享受补贴权利,不予补助,并且不作为下一次优先补助对象。

享受新能源补助资金的巡游出租汽车5年内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以原始购车发票时间起算)。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补助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人(企业)于有效申请期限内向属地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台州市区新能源出租汽车补助申请表》;

2.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购车发票复印件;

3.经营主体身份证或企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承诺书;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5.其他符合补助条件标准的有效证明。

托管的巡游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委托所属出租汽车企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附委托书),企业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补助应当按照规定流程办理。

市区各巡游出租车企业按照本文件规定,将新能源出租汽车购车补贴政策告知所属所有出租车的实际所有人,科学稳妥安排购车计划。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安排在官方网站发布申报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市区巡游出租车企业在公告有效期内一次性向属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全部车辆补助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补助资格。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申请期限到期之日起5日内,将《台州市区新能源出租汽车补助对象汇总表》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算补助金额并将《台州市区新能源出租汽车补助发放公示表》在市交通运输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届满,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联合下文发放。补助资金以出租车企业为单位发放,企业负责将个体经营者享受的补助资金及时全额发放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作他用。

四、监督管理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对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帮助申请人骗取补助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助资金的,要求退回补助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已享受新能源补助资金的巡游出租汽车5年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按照骗取补助资金处理。申请人骗取资金补助的,除依法处理外,从骗补当年起2年内不得申请新能源出租汽车资金补助。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当年存在以下情形,取消该企业名下所有车辆下一年新能源出租汽车资金补助资格(含挂靠管理车辆):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责任事故或累计4人及以上责任事故。

(二)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社会影响较大或较坏。

(三)发生群体上访、扰乱运输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

(四)在全国文明城市复评考核中被扣分,且情节严重。

五、其他规定

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在营运期间,享受《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规定的油价补贴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台州市区范围,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湾新区,并根据上级政策变化和推广效果适时优化调整。其他县(市)新能源出租汽车补助政策可参考本方案。

本文件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台州市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方案的通知》(台交〔2021〕1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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