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吴江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提到,要加大出租车领域推广力度,鼓励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公共领域充(换)电网络布局,鼓励公共领域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严格落实新建停车场充电桩配建要求,提高直流快充桩占比。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宾馆、医院、商场、P+R停车场、公共及道路停车场、高架道路下方用地等资源,布局经营性充(换)电设施。鼓励存量公共充电桩改建为直流快充桩。推动有条件的公交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对外开放。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管委会,东太湖度假区管理办(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工信部联通装〔2020〕15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苏工信产业〔2021〕84号)、《江苏省“十四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苏政办发〔2021〕91号)、《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新汽工办〔2022〕2号)等文件要求,持续推进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助力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政策,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推广基础和大气环境质量,通过区域带动、上下联动、因地施策,循序渐进提升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水平,建设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为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吴江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区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万辆以上,形成公共领域全面覆盖、私人消费领域积极购买的推广应用格局。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充电站不少于150座,力争车桩比达到2:1,基本建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贴近用户、智能高效的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扩大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

1.发挥公交领域示范引领作用。除保留部分应急车辆外,全区新增和更新公交车辆应全部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各区镇)

2.加大出租车领域推广力度。进一步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出租车(含网约车)行业推广力度。主城区范围内巡游出租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应全部为新能源汽车,力争三年时间区巡游出租车新能源汽车比例大幅提升;各区镇巡游出租车新增和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鼓励网约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各区镇)

3.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要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新增和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租赁车辆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用于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新增和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国有企业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时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财政局(国资办),各区镇)

4.加大专用车领域推广力度。环卫、城市邮政新增和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10%。加快城市物流配送领域车辆电动化,新增和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力争达到20%。鼓励旅游景区使用新能源汽车。率先在短途运输、城建物流等特定场景开展新能源重型货车推广应用,对新能源重型货车研发或运营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中国邮政吴江分公司,各区镇)

5.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督促公共领域车辆使用单位严格执行汽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送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确保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废尽废”,为新能源汽车更新工作腾挪空间。加大柴油货车淘汰报废力度。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推进燃油老旧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积极承办江苏省新能源汽车下乡、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专场推介等推广应用活动。(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吴江生态环境局,各区镇)

(二)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6.完善公共领域充(换)电网络布局。加强与全区国土空间规划、电网规划等衔接,推动落实《苏州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鼓励公共领域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严格落实新建停车场充电桩配建要求,提高直流快充桩占比。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宾馆、医院、商场、P+R停车场、公共及道路停车场、高架道路下方用地等资源,布局经营性充(换)电设施。鼓励存量公共充电桩改建为直流快充桩。推动有条件的公交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对外开放。(责任单位: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镇)

7.落实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要求。严格落实《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苏新汽工办〔2022〕1号)要求,严格执行新建小区配建要求和既有小区申请建设安装流程,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住宅小区充电模式。鼓励将充电设施及其配电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范围。鼓励老旧小区探索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等模式。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与供电企业做好衔接,积极探索“统建统营”模式,提供充电设施规划、新建、改造和运营等服务。(责任单位: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镇)

8.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供电企业应将充(换)电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保证供电容量满足需求且具有包容性。供电企业负责充(换)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供电企业应当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增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国网吴江供电公司)

(三)强化新能源汽车产业扶持政策

9.严格落实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新能源汽车相关财政资金补贴政策,加快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各区镇)

10.全面执行新能源汽车使用配套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新能源汽车在城市货运配送、渣土车运输、混凝土运输、环卫等领域关于限行、路权便利等引导性政策和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吴江生态环境局)

11.简化建设审批程序。对充(换)电设施建设实行简化审批手续。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无需办理项目备案。(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各区镇)

12.强化部门、单位监督管理。进一步细化安全责任落实。要以更高标准做好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各项工作,防微杜渐,狠抓源头治理,堵塞风险漏洞。结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压实区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夯实部门职能监管责任。开展安全自查、日常巡察、隐患排查,确保充电设施安全可靠。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充电设施的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镇、街道)

三、组织保障

(一)形成合力协调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推广应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并于区工信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各地指导监督,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重大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二)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区镇负责配合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辖区内公用充电设施建设推进工作,及时督促、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涉及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充电设施建设目标顺利完成。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及配套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新能源汽车发展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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