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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立新能源开发管理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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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新能源开发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通知中提出鼓励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健全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探索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电价、电源侧电力辅助服务补偿、需求侧响应补偿等新型储能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价格信号促进储能规模化发展的作用。

原文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能源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能源的饭碗必须端在自己手里。实施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要把促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好能源工作,是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保障全国能源供应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的有效途径,是促进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稳住经济大盘的现实需要。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工作会议、迎峰度夏能源保供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服务推进自治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操作指引(1.0版)》基础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国网新疆公司等部门制定新能源开发管理十大机制30条措施,旨在进一步理顺新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在新能源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项目布局小而散碎片化、开工前手续办理周期较长、新能源项目源网不匹配不同步等问题,打通项目建设中堵点、难点、痛点,推动我区新能源产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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