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发布新能源汽车消费补贴政策

日前,温州市出台《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30条措施的通知》(简称“30条措施”),其中第20条“促进新能源汽车更新换代消费”规定给予淘汰老旧汽车并新购买新能源车的消费者每辆2000元的消费补助。

详情如下: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30条措施的通知

温政发〔20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30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30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大力度帮助重点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千方百计稳定市场主体,全力推进经济稳进提质,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一)全面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1.加大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100%。(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征范围。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加大中小微企业所得税减税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折旧为3年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实施服务业等行业税收减免。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城市轻轨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加大减费政策支持力度。

7.延续降低费率和社保返还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政府部署,落实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8.水、气费缓缴。对受疫情影响且缴纳水、气费用困难的非居民用户(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除外),不停止供应,可由用户申请办理延期缴费。具体办法由市公用集团制定。(责任单位:市公用集团)

9.降低检测费收费标准。市市场监管局直属检验检测单位实行对餐饮住宿企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按收费标准降低50%收取。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费用按收费标准降低25%收取,对起重机械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费用按收费标准降低15%收取。对服装、儿童家具、教玩具等行业企业产品检测费用按收费标准降低10%收取。对住宅电梯定期检验费按收费标准降低30%收取。对2021年度106家温州市领军型工业企业和200家温州市高成长型企业的计量校准、测试服务费按收费标准降低20%收取。对“5+5”产业中广泛使用且量大面广的十大计量器具按收费标准降低25%收取。市内疫情防控(红外测温枪、体温计,疫苗冷藏箱等计量企业)免收计量校准、检定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0.加大企业工会经费返还力度。对2022年1-6月小微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100%返还,其他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50%返还。(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三)加大减租政策支持力度。

11.减免国有房租。温政发〔2022〕1号文件中的一季度租金减免申报受理截至4月底。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依申请并经审核后给予减免三个月租金,从第二季度开始实施。市场主体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疫情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相关减租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四)减轻疫情防控负担。

12.开展免费定期核酸检测。2022年将工业企业、餐饮企业、零售业企业、住宿业企业员工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免费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办确定,由属地落实。(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

13.给予防疫支出补助。企业2022年有关防疫、消杀支出由企业如实申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企业规模分类、分档给予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使用进口物品的工业企业的人员、进口物品、环境等核酸检测费用纳入地方财政保障给予补助,具体由市卫健委制定办法。(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

(五)继续强化金融支持。

14.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和降费力度,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在2021年的基础上下降2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15.加大金融稳企业力度。切实发挥应急转贷资金的作用,简化手续和流程,月转贷费用在月息4.5‰的基础上下降20%,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过桥”转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16.完善金融纾困助企机制。二季度,新发放“双保助力贷”5亿元。推进实施“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做好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贷款的续贷、展期等服务,二季度新发放无还本续贷200亿元,运用保险机制释放企业保证金70亿元。(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

17.加大文旅企业金融支持。建立健全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及重点文旅项目等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宽文旅企业抵质押物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适当延长信贷还款周期,扩大文旅消费。(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

二、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

(一)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支持措施。

18.缓缴失业保险费。根据国家和省政府部署,对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税务局)

19.给予消费活动主办方补贴。对一、二季度市区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因疫情防控停止举办“百场促消费”活动的主办方,按照企业活动实际支出的30%、最高3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0.促进新能源汽车更新换代消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市区内注册的单位消费者和市区内或者拥有市区内居住证的个人消费者,通过淘汰老旧汽车并新购买新能源车的,给予购置车辆每辆2000元的一次性消费补助。活动期间让利数暂定2000辆,同一消费者仅享受一次以旧换新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二)展会支持措施。

21.给予办展企业补助。一、二季度因疫情原因无法延期而被取消的,且已纳入重点展会目录的,按照该会展项目主办方实际支出成本的30%、最高3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市区办展企业新开发APP或利用互联网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业务的,给予企业投入50万元以上(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部分的10%、最高100万元技改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文旅业支持措施。

22.提高旅游业支持奖励标准。对2022年度本地旅行社年招徕市外过夜游客(游览1个以上A级景区)超过3000人次的,给予超出部分20元/人的奖励;对招徕和接待外地来温疗休养、研学团队超过1000人次、每次在温酒店民宿住宿3晚以上的,给予1000人次以内20元/人、1000人次以上部分30元/人的奖励,接待人数计入旅行社招徕市外游客总人次,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

23.支持旅行社提供相关委托服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的党建、工会活动、会展活动、商务活动等,可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适度提高预付款比例。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宿、文旅消费示范点(集聚区)、A级旅游景区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支持学校在市域内开展研学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等承接研学服务业务。(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委直属机关工委)

(四)实体书店、影院支持措施。

24.给予实体书店租金补助。对市区承租非国有物业的实体书店,按图书经营面积予以6个月(一、二季度)补助,每平方米每月20元。(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

25.给予影院补助。影院按座位数予以6个月(一、二季度)补助,每个座位每月25元。各县(市)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

(五)物业支持措施。

26.补贴物业防疫物资、消杀等支出。对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在防疫物资购置、消杀服务等额外支出,按照企业实际在管物业项目建筑面积大小给予分档补贴:其中,100万平方米以下的补贴1万元,100万平方米(含)以上、200万平方米以下的补贴2万元,2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补贴4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六)交通运输业支持措施。

27.继续实施高速差异化收费。贯彻落实《浙江省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2022〕1号)。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28.继续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交发集团)

三、加强服务保障措施

29.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30.抓好政策落地实施。加快建立涉企政策统一发布机制,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本政策涉及的财政奖补资金项目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均在惠企政策“直通车”汇总发布。强化部门数据共享,深度整合涉企数据和要素资源,探索“免申即享”方式,推动资金直达企业。健全惠企政策问题协调处理机制,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两个健康”办牵头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各有关单位)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所指享受奖补的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除政策另有规定外。

2.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分类纳入温州市惠企利民资金直达智控系统办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如与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及我市现有其他政策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资金奖补政策。本政策的奖补项目不纳入总量控制。

3.执行效力。本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起生效,除已明确限定期限外,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具体申报指南另行制定。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各县(市)参照制定相关纾困减负政策。

温州市发布新能源汽车消费补贴政策

温州市发布新能源汽车消费补贴政策

根据该政策及实施细则在温州市区内注册的单位消费者和市区内或者拥有市区内居住证的个人消费者可享受该补贴。本次新能源汽车消费补助政策实施区域为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补贴汽车数量为2000辆,同一消费者仅享受一次以旧换新补助。

政策对淘汰老旧汽车有什么条件要求?

旧车指2021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在车主名下的燃油乘用车(含小型、微型面包车)。车主将名下的老旧汽车,通过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取得车管所出具的注销证明,或通过二手车交易取得车管所核发的机动车转移登记证明和二手车交易发票。旧车处置需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内完成。同一辆旧车在政策期内仅能参与一次补助申请。

政策对新购买新能源汽车有什么条件要求?

新车指纯电动乘用车或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且在温州市区开具车辆销售发票,发票含税价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新车、旧车需注册登记在同一车主名下。同一辆新车在“温30条”和“30条措施”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消费政策中只能享受一种补助,不得重复申领。

本次新能源汽车消费补助政策的消费者身份资格如何认定?

补助对象分为个人消费者和单位消费者。个人消费者应是市区户籍或持有效的市区身份证或市区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人员。单位消费者应是市区注册登记和财政收入在市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30条措施”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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