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储不低于8~10%/2h! 江苏光伏市场化项目开始申报!

储能世界网讯:3月31日,江苏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2022年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提出配套新增调峰能力项目应为2022年1月1日以后投产的顷目,建设要求、认定标准、新型储能电站性能和运营管理等相关要求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严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德源发(2021]949号)执行。配套新增调峰能力方案为现役供热气电和煤电机组调峰灵活性改造的,应提供与相关电厂签订的合作(购买)协议:配建新型储能的,应同步上传投资项目备案证、用地预审意见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意见,购买或合建新型储能的,还需同步提供购买协议。

其中《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严网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出2021年江苏省长江以南地区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功率8%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时长两个小时,下同);长江以北地区原则上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发电企业在申报项目时应明确具体配置容量。储能设施运行期内容量衰减率不应超过20%,交流侧效率不应低于85%,放电深度不应低于90%,电站可用率不应低于90%。

调峰能力认定。

(1)新型储能、抽水蓄能电站按照装机规模认定新增调峰能力。

(2)压缩空气储能按其实际运行效率与抽水蓄能电站效率比值为系数乘以装机规模认定新增调峰能力。

(3)现役供热气电的新增调峰能力按照全厂一台机组测算,以容量的50%作为基准值,申报电厂的全部供热机组均须具备在50%以下连续稳定运行能力,长江以北供热气电按照低于基准值部分乘以0.4认定为新增调峰能力,长江以南供热气电按照低于基准值部分乘以0.2认定为新增调峰能力。

(4)30万千瓦级、6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调峰能力分别按照容量的35%、30%作为基准值,长江以北煤电机组按照低于基准值部分乘以0.5认定为新增调峰能力,长江以南煤电机组按照低于基准值部分乘以0.4认定为新增调峰能力。

(5)对于以合建方式落实调峰能力要求的,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自新增调峰能力;以购买方式落实调峰能力要求的,根据购买合同中签订的调峰能力进行确定。

原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2年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 碳中和”长期目标,保持政策连续和相对稳定,推动我省光伏发电平稳有序发展,现将我省2022年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采取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的普通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场址范围应清晰明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不存在土地纠纷等问题。

二、项目申报

各投资开发企业可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江苏省新能源管理平台”中进行项目申报,形成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库。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据项目条件划分为项目储备库和项目实施库,所有申报项目首先纳入项目储备库。

(一)储备库项目条件具有项目基本信息并上传投资项目备案证和土地租赁(框架)协议的项目;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所属县(市、区)通过资源摸排具备开发条件且上传地块、可开发容量等有关信息的项目。

(二)实施库项目必备条件

已纳入储备库并在申报平台中上传投资项目备案证、答订的正式土地租赁协议、配套新增调峰能力方案、项目建设承诺函和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水利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意见或相关文件等必备内容的项目。

配套新增调峰能力项目应为2022年1月1日以后投产的项目,建设要求、认定标准、新型储能电站性能和运营管理等相关要求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1949号)执行。配套新增调峰能力方案为现役供热气电和煤电机组调峰灵活性改造的,应提供与相关电厂签订的合作(购买)协议;配建新型储能的,应同步上传投资项目备案证、用地预审意见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意见,购买或合建新型储能的,还需同步提供购买协议。申报企业应在项目建设承诺函中承诺土地、调峰能力等情况,并将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三、项目审核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应组织所属县(市、区)开展本地市场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工作,并及时在申报平台中进行初审,各级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超过审核期限的将自动通过。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进行复核,分批公布实施库项目清单并组织实施。

四、工作安排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投资开发企业应及时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接入系统设计工作。省申力公司应根据储备库项目情况,及时开展整体接网规划研究,滚动优化电网规划方案。

纳入实施库的项目投资开发企业应及时组织并取得项目可研评审意见,委托开展接入系统设计评审,结合接网工程建设等具体条件,与电网企业友好协商,合理确定并网时间,及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网源同步投运。项目并网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2024年12月底,确有特殊原因的应提前六个月协商确定最终并网时间,并报省发改革委(能源局)。逾期未并网的,应重新申报纳入项目储备库。

省电力公司应在依法合规、保障施工安全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抓紧开展配套送出工程核准和建设工作,努力做到电源与电网协同发展。

五、项目库建设要求

建立项目储备库是加大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力度,统筹源网同步投运的重要手段。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库建设,组织所属县(市、区)会同电网企业开展光伏资源全面勒察评估,加大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部门的衔接力度,准确掌握各县(市、区)光伏发电可开发资源情况,纳入光伏发电项目储备库,做到清单化管理。项目储备库每年滚动调整1次,为保障并网消纳,只有在上年度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方可在满足条件后,转入项目实施库组织实施。

省电力公司要积极配合开展光伏发电项目资源摸排和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布局服务光伏送出的重点网架工程,做好光伏项目并网服务工作,进一步推动光伏发电规模化发展。

若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我委(能源局)将适时调整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政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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