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MW/160MWh分布式储能!湖南衡阳光储充特许经营项目招标!

11月24日,湖南衡阳市发布高新区和松木经开区两大光储充特许经营项目招标公告。分布式储能电站共37个,规模合计40MW/160MWh,规划安装120kW直流充电桩合计2603台。

其中高新区光储充项目,总投资为258680.01万元,其中项目建设投资为120405.01万元,特许经营权价格为126557.00万元,建设期利息为11718.00万元。项目计划利用衡阳市高新区管委会可控的写字楼、厂房、学校、保障性住房等建筑物屋顶及停车场建设“光储充”系统。项目光伏发电建筑屋顶面积123.20万㎡,公共停车场分布式光伏面积12.58万㎡,采用分块发电、集中并网方案,将系统分成80个光伏并网发电单元,光伏总安装规模为160MW。新建分布式储能电站32个,规模合计为25MW/100MWh。项目规划安装120kW直流充电桩(双枪快充)1883台,可满足3766个车位充电需求。

松木经开区光储充项目,总投资为148,034.95万元,其中项目建设投资为72,058.62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让费为70,222.33万元,建设期利息为5,754.00万元。项目计划利用衡阳市松木经开区管委会可控的厂房、公租房、安置房等建筑屋顶及停车场,打造“光储充”一体化系统。项目屋顶光伏发电建筑面积398407.17㎡,附属停车场分布式光伏面积247758.00㎡,采用分块发电、集中并网方案,光伏电站总容量为110MW,年发电量9521.98万度。新建储能容量按光伏设计容量的15%设计,项目设置分布式储能电站5个,规模合计为15MW/60MWh。建筑附属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区域,本项目规划安装120kW直流充电桩(双枪快充)720个。

招标原文如下

衡阳市高新区光储充特许经营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衡阳市高新区光储充特许经营项目(项目名称)已由衡阳市人民政府(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的批复》(衡政函〔2023〕32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中标人全额出资(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特许经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总投资为258680.01万元,其中项目建设投资为120405.01万元,特许经营权价格为126557.00万元,建设期利息为11718.00万元。

项目计划利用衡阳市高新区管委会可控的写字楼、厂房、学校、保障性住房等建筑物屋顶及停车场建设“光储充”系统。项目主要由光(光伏发电系统)、储(储能设备)、充(充电站)三大部分组成。

(1)光伏发电系统

项目光伏发电建筑屋顶面积123.20万㎡,公共停车场分布式光伏面积12.58万㎡,采用分块发电、集中并网方案,将系统分成80个光伏并网发电单元,光伏总安装规模为160MW。

(2)储能系统

新建分布式储能电站32个,规模合计为25MW/100MWh。

(3)充电桩

项目规划安装120kW直流充电桩(双枪快充)1883台,可满足3766个车位充电需求。

2.2特许经营范围:

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为衡阳市高新区管委会可控的写字楼、厂房、学校、保障性住房等建筑物屋顶及停车场。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的屋顶和停车场资源规模以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数量为限。

2.3特许经营内容: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享有上述特许经营范围内光储充设施的规划、设计、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权。

2.4特许经营期: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含建设期和运营期)拟定为30年,从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算。其中建设期2年,从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全部光储充设备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整体运营期为29年(运营期与建设期重叠1年),自第一批次设施设备投入使用之日起至特许经营合作期结束之日止。

项目可在建设期内分批建设,各设施设备建设完成后即进行验收,验收调试通过后,特许经营者与用电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运行。

2.5回报机制:本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不涉及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不新增政府财政支出。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储能设施及充电桩,向电力用户和电网公司提供电力,收取电费;为新能源汽车充电,收取充电费。

2.6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式:

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实行有偿授予,中标的特许经营者需缴纳特许经营权出让费。特许经营权出让费底价由衡阳市发改委委托资产评估中介公司评估确定。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中标单位的竞价报价即为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费。

项目公司需按照中标价格向衡阳市财政局缴纳特许经营权出让费。特许经营权出让费可分3次分期缴纳。第一次缴纳在签订《投资协议》后30天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30%;第二次缴纳在签订《投资协议》后的365天(1年)内,累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60%;第三次缴纳在签订《投资协议》后的730天(2年)内,付清全部出让价款。

特许经营期内,对特许经营权出让价格不作调整。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的屋顶和停车场资源规模以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数量为限。

2.7项目运作方式:

(1)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市发改委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的相关工作,以及项目实施运营中的监督管理。

(2)市发改委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并要求特许经营者组建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市发改委代表高新区管委会与特许经营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3)在合作期内特许经营项目公司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向市财政局支付特许经营权出让费,并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要求负责衡阳市高新区光储充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特许经营项目公司分批投资、建设、运营项目光储充设施,项目建设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规划要求,项目建设运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4)项目分批建设完成并验收后,特许经营项目公司向供电公司申请并网发电,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项目公司向用户和供电公司提供光伏供电和汽车充电服务,通过使用者付费回收投资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特许经营协议》相关约定执行。政府方不干涉项目公司正常经营,对项目收费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5)在特许经营合作期满后,特许经营项目公司需将项目相关资产完好、无抵(质)押、无偿的移交给高新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如果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

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实施方案(附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合法存续,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

3.2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3具备与本项目相适应的投融资管理、建设管理、技术管理、运营管理的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4符合国家准入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5、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详见招标文件。

衡阳市松木经开区光储充特许经营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衡阳市松木经开区光储充特许经营项目(项目名称)已由衡阳市人民政府(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的批复》(衡政函〔2023〕33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中标人全额出资(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特许经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总投资为148,034.95万元,其中项目建设投资为72,058.62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让费为70,222.33万元,建设期利息为5,754.00万元。

项目计划利用衡阳市松木经开区管委会可控的厂房、公租房、安置房等建筑屋顶及停车场,打造“光储充”一体化系统。项目集光伏发电、储能系统、电动汽车充电桩于一体光(光伏发电系统)、储(储能设备)、充(充电站)三大部分组成。

(1)光伏发电系统(110MW)

项目屋顶光伏发电建筑面积398407.17㎡,附属停车场分布式光伏面积247758.00㎡,采用分块发电、集中并网方案,光伏电站总容量为110MW,年发电量9521.98万度。

(2)15MW/60MWh储能系统

新建储能容量按光伏设计容量的15%设计,项目设置分布式储能电站5个,规模合计为15MW/60MWh。

(3)充电桩

松木经开区建筑附属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区域,本项目规划安装120kW直流充电桩(双枪快充)720个。

2.2特许经营范围:

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为衡阳市松木经开区管委会可控的厂房、公租房、安置房等建筑屋顶及停车场。松木经开区管委会提供的屋顶和停车场资源规模以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数量为限。

2.3特许经营内容: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享有上述特许经营范围内光储充设施的规划、设计、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权。

2.4特许经营期: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含建设期和运营期)拟定为30年,从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算。其中建设期2年,从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全部光储充设备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运营期29年(运营期与建设期重叠1年),自第一批次设施设备投入使用之日起至特许经营合作期结束之日止。

项目可在建设期内分批建设,各设施设备建设完成后即进行验收,验收调试通过后,特许经营者与用电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运行。

2.5回报机制:本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不涉及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不新增政府财政支出。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储能设施及充电桩,向电力用户和电网公司提供电力,收取电费;为新能源汽车充电,收取充电费。

2.6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式:

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实行有偿授予,中标的特许经营者需缴纳特许经营权出让费。特许经营权出让费底价由衡阳市发改委委托资产评估中介公司评估确定。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中标单位的竞价报价即为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费。

项目公司需按照中标价格向衡阳市财政局缴纳特许经营权出让费。特许经营权出让费可分3次分期缴纳。第一次缴纳在签订《投资协议》后30天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30%;第二次缴纳在签订《投资协议》后的365天(1年)内,累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60%;第三次缴纳在签订《投资协议》后的730天(2年)内,付清全部出让价款。

特许经营期内,对特许经营权出让价格不作调整。松木区管委会提供的屋顶和停车场资源规模以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数量为限。

2.7项目运作方式:

(1)松木经开区管委会委托市发改委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的相关工作,以及项目实施运营中的监督管理。

(2)市发改委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并要求特许经营者组建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市发改委代表松木经开区管委会与特许经营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3)在合作期内特许经营项目公司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向市财政局支付特许经营权出让费,并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要求负责衡阳市松木经开区光储充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特许经营项目公司分批投资、建设、运营项目光储充设施,项目建设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规划要求,项目建设运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4)项目分批建设完成并验收后,特许经营项目公司向供电公司申请并网发电,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项目公司向用户和供电公司提供光伏供电和汽车充电服务,通过使用者付费回收投资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特许经营协议》相关约定执行。政府方不干涉项目公司正常经营,对项目收费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5)在特许经营合作期满后,特许经营项目公司需将项目相关资产完好、无抵(质)押、无偿的移交给松木经开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如果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

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实施方案(附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合法存续,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

3.2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3具备与本项目相适应的投融资管理、建设管理、技术管理、运营管理的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4符合国家准入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5、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详见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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