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招标丨225MW/900MWh!广东能源集团新疆2023年储能系统采购

10月13日,广东省能源集团新疆有限公司2023年储能系统设备采购。招标人为广东省能源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本次招标共分两个项目,合计容量225MW/900MWh

项目一:广东能源兵团三师45团350MW光储一体化项目配套87.5MW/350MWh储能系统。项目位于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境内,站址东北距图木舒克市直线距离约119km,南距45团约7.3km,西南距麦盖提县约43km

项目二:广东能源莎车县2000MW光储一体化项目(550MW部分)配套137.5MW/550MWh储能系统。项目场址东北侧距离莎车县约34公里,西北侧距离喀什市约150公里。

本项目储能系统采用风冷设计,并网电压等级为35kV。储能系统与光伏电站相配合,实现光储融合、调峰调频等。同时,储能系统可接受电网调度,参与电网辅助服务。

招标范围包括储能系统(储能电池采用磷酸铁锂电池)的设计和所需全套设备的供货,包括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电池舱、储能变流升压一体机(PCS)、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电能质量监测装置、汇流设备、变压器、集装箱内的配套设施等。

要求投标人业绩在近3年应具有电化学储能系统集成设备(含EMS、PCS、BMS、电芯等)成套合同业绩累计容量500MWh以上;应具有5项及以上已完成的储能设备供货业绩;应具有不少于3个单体50MWh及以上容量的已完成的储能设备供货业绩。业绩须为储能时长不低于1h,且用于电力系统的储能系统集成业绩。

并且,投标人应提供选用的PCS、EMS、BMS制造厂商近3年在电化学储能系统应用的合同业绩证明,其中PCS的合同业绩不少于300MW,EMS的合同业绩不少于200MWh,BMS的合同业绩不少于200MWh

详情如下:

广东省能源集团新疆有限公司2023年225MW/900MWh储能系统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名称:广东省能源集团新疆有限公司2023年225MW/900MWh储能系统设备采购

招标编号:M4400000707021532001

1、本次招标人为广东省能源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现对本次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共分两个项目,分别为“项目一:广东能源兵团三师45团350MW光储一体化项目配套87.5MW/350MWh储能系统”和“项目二:广东能源莎车县2000MW光储一体化项目(550MW部分)配套137.5MW/550MWh储能系统”,合计容量225MW/900MWh。

2、本次招标概况和招标范围:

2.1、招标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图木舒克粤电瀚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粤电莎车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2)项目地址:

项目一:广东能源兵团三师45团350MW光储一体化项目配套87.5MW/350MWh储能系统

广东能源兵团三师45团350MW光储一体化项目位于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境内,站址东北距图木舒克市直线距离约119km,南距45团约7.3km,西南距麦盖提县约43km,场区中心地理坐标:E:77°58′05.20″,N:39°12′05.22″。

项目二:广东能源莎车县2000MW光储一体化项目(550MW部分)配套137.5MW/550MWh储能系统

广东能源莎车县2000MW光储一体化项目(550MW部分)场址东北侧距离莎车县约34公里,西北侧距离喀什市约150公里,场址中心点坐标为:E:76°51′37.85″,N:38°15′58.50″。

(3)供货周期:2024年4-5月,具体以招标方通知为准,自招标方通知之日起,45天内全部设备供货到项目现场。

(4)项目规模:本次招标为广东省能源集团新疆有限公司2023年度储能系统设备采购,本项目储能总容量为225MW/900MWh,采用直流1500V系统方案。储能系统采用风冷设计,并网电压等级为35kV。储能系统与光伏电站相配合,实现光储融合、调峰调频等。同时,储能系统可接受电网调度,参与电网辅助服务。本次招标将确定广东省能源集团新疆有限公司2023年度储能系统设备采购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分别与图木舒克粤电瀚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和粤电莎车综合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储能系统设备采购合同。

2.2、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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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为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本招标规范的要求。

招标范围包括(具体详见技术规范书):储能系统(储能电池采用磷酸铁锂电池)的设计和所需全套设备的供货,包括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电池舱、储能变流升压一体机(PCS)、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电能质量监测装置、汇流设备、变压器、集装箱内的配套设施(含空调、通风管道、环境监测、配电、消防、安防、照明、视频监视等);与储能相关的电气一、二次设备、通讯机柜、满足电网要求的自动控制系统(满足配套新能源项目的自动控制及通讯等)、并负责交货到项目现场;负责所供设备单体调试及分系统调试(分系统调试内容以《电化学储能电站调试规程》(20214763-T-524)为准)。负责指导现场安装、联合调试及相关技术服务,移交生产验收、竣工验收;整体系统质保期限的相关服务(包含质保期内所有备品备件、专用工具采购供应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整理提供服务;储能设备满足电网及能源主管部门验收标准及建设要求。投标方需根据工程场址海拔高度等环境条件,对变压器、变流器容量进行修订,并满足投标方提供的设备性能和安全保证值,设备到现场后,如果出现无法正常运行或不能满足性能保证要求的情况,招标方可以要求投标方无条件退货,并由投标方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招标方的损失。

投标方负责供货范围内设备图纸设计服务(含投标方供货范围设备布置图、设备内部、供货设备之间的电气原理图、端子接线图及电缆清册,与变电站侧设备间连接的电气原理图/端子接线图/电缆清册等)。

电池系统内部和储能变流升压系统内部的控制电缆、交流电缆、直流电缆由投标方提供。电池系统和储能变流升压系统之间、储能变流升压系统和电站开关柜之间使用的控制电缆、直流电缆、交流电缆由招标方提供。投标方提供电缆清册。

以及所应用项目公司相关的如下内容(如有):

1)协助办理与项目储能施工有关的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储能备案手续,电力质检、防雷、消防、劳动卫生手续等;

2)协助招标方办理储能项目并网前、后的各项试验及验收手续,取得相应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电能质量测试、保护定值计算、二次安防评估、电力公司并网验收、电池储能系统满足电网验收要求的到货至并网各阶段第三方检测等;

3)承担本储能系统安装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协调工作;

4)协助配合招标方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通信协议》《高压供电合同》等;

5)在质保期内,设备运行及相关试验应满足电网相关要求。

投标方应保证用于本项目的所有设备、材料均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电网及招标方的技术标准及要求。

招标文件中未列出但是为本标段工程所必需的相关设备、材料、试验检测、施工协调等均属于本招标范围。对本标段招标范围内,若某些分项在招标文件中未专门提到,但它对于储能项目的功能、安全、稳定运行、并网是必不可少的,则这些设备或服务,也应由投标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总价中。所用设备需满足本技术规范书合格供应商名单。

责任划分:

储能系统调试期间,所有储能设备出现故障,均由投标方负责。投标方负责对储能系统对应升压汇集站35kV配电段开关柜涉及储能系统的定值、保护进行审查,并承担由于审查不严、数据不准导致的设备责任。投标方应按照当地政府部门、电网公司要求,配合招标方完成系统联调、调度联调、并网测试、并网验收等工作。若投标方成套提供的设备不满足消防、电网以及能源主管部门验收要求,投标方负全部责任,需无偿更换,直至通过验收。

招标方负责储能系统35kV进线开关柜(含零序CT)及综保装置,调度自动化设备(如储能AGC/AVC系统、远动装置、同步相量测量装置(PMU))的设计、采购工作,投标方提供配合。

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基本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具备在其合法的营业范围内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投标人,不得在本标中同时投标,否则均作废标处理。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提供承诺或可以提供以上三个网站的查询记录截图)。

(3)投标人应具有EMS(能量管理系统)、PCS(储能变流器)、BMS(电池管理系统)、电芯之一的自主研发及生产能力,且EMS、PCS、BMS、电芯需提供国家批准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CNAS及CMA型式试验报告,其中电芯型式试验报告须符合GB/T 36276-2018《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

(4)投标人在近3年(2020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必须没有储能项目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承诺函为准)。

(5)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力、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业绩要求

(1)投标人在近3年(2020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应具有电化学储能系统集成设备(含EMS、PCS、BMS、电芯等)成套合同业绩累计容量500MWh以上(含500MWh);应具有5项及以上已完成的储能设备供货业绩;应具有不少于3个单体50MWh及以上容量的已完成的储能设备供货业绩。业绩须为储能时长不低于1h,且用于电力系统的储能系统集成业绩。

(2)投标人应提供选用的PCS、EMS、BMS制造厂商近3年(2020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电化学储能系统应用的合同业绩证明,其中PCS的合同业绩不少于300MW,EMS的合同业绩不少于200MWh,BMS的合同业绩不少于200MWh。

注:上述业绩证明资料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关键页(含封面、项目内容、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合同协议书未显示工程规模的,需要提供业主证明复印件。已完成的储能设备供货业绩需要提供投运证明或用户证明。业绩合同签订方必须为投标人,不包括投标人上级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签订的业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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