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规范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外线建设和审批事项工作指南

日前,湖州经信委印发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外线建设和审批事项工作指南的通知。详情如下: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外线建设和审批事项 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区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市委改革办、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湖州电力局,充电站(桩)建设单位:

根据国办《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2)和市府办《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办法(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68号)文件精神,针对电动汽车公共充电站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管线未经备案、道路未经许可开挖、跨越桥梁、河道等不规范的行为和安全隐患,为规范公共充电桩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经现场调研、会议研究、征求意见,现就充电站(桩)建设和外线审批事项指南明确如下:

一、简化充电站建设审批

1.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企业以法人账号登录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s://tzxm.zjzwfw.gov.cn/indexzj.jsp)。企业利用现有停车场新建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优化充电站外线审批程序

根据《湖州市“改革突破争先战–创优营商环境”活动推进方案的通知》(湖政务〔2021〕11号)和建设、自规、发改、公安、交通、电力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建发〔2021〕13号)等文件明确如下:

1.充电站(桩)外线200米及以下的审批按备案制落实。由项目业主向属地自规部门及涉及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表和施工方案,按照容缺受理制和承诺备案制组织施工,涉及的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自规(空间用途管制)、建设(公用中心管理科牵头)、水利、交通(公路管理中心)等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无须出具同意意见,但需在5天内做好施工方案指导和现场等服务。项目实行网上平台备案(同上)。本条政策依据:湖政务〔2021〕11号:深化电力外线工程施工容缺受理制和承诺备案制,实现施工长度在200 米及以下的工程承诺备案可直接施工。

2.充电站(桩)外线200米以上的按外线施工联合审批落实。项目业主登录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外线施工联合审批申请”事项办理,由发改部门备案统一赋码在线获取项目名称,在线填报“外线施工联合审批申请”表并附相关施工方案,由自规(空间用途管制部门)、建设(公用事业部门)、交通、水利、公安等部门按职能联合在线审批,如只涉及单个部门的,可以项目业主单位可以选择走单个部门的线上审批事项,由部门做好指导服务。审批依据:建设自规等8部门联发《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建发〔2021〕13号)。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

1.由运营单位按接口标准接入市级监管服务平台,并由市级平台统一推送到省推广办“一键找桩”平台。

2.企业在完成充电桩建设后以法人账号登录浙江省民生计量监管服务系(http://223.4.78.222:8887/#/login?redirect=%2Fcdzyygl%2Fzyjlqjk)(企业法人账号登录)申请强制检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强制检定职责清单对辖区内充电桩实施强制检定)。

3.由属地推广部门定期组织抽检。抽检按照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市场监管局、电力局《关于公共充电桩抽检和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充电设施委托第三方验收的通知》(湖推广办〔2021〕2号)执行,2023年1月1日后不含计量强制检定。各县区推广办应对属地公共充电站和重点专用场站按照抽检规范进一步加强监管。

4.在跨越桥梁等特殊地段、位置时,电力、交通等部门(单位)过河通道、桥架、管道有容量的,应积极提供给充电桩建设、配套单位。

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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