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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商运实施细则:独立新型储能并网调试期最高5倍缴纳辅助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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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华中能监局发布《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区、市)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其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适用本细则。

细则规定并网调试期间不同调试阶段分摊标准,第一阶段。按照 2 倍的分摊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即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再将 1 倍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α+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第二阶段。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D3 日前具备第十条、第十一条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D3 日前仍不具备第十条、第十一条商业运营条件的,再将本阶段每月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的 4 倍(4*α+4*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第三阶段。按照 5 倍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即每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再将每月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的 4 倍(4*α+4*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期分摊辅助服务总费用不超过当月上网电费收入的 10%。

详情如下:

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征求《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进一步规范华中区域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区、市)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工作,我局结合辖区实际,组织编制了《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于2023年10月8日前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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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华中能监局发布《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区、市)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其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适用本细则。

细则规定并网调试期间不同调试阶段分摊标准,第一阶段。按照 2 倍的分摊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即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再将 1 倍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α+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第二阶段。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D3 日前具备第十条、第十一条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D3 日前仍不具备第十条、第十一条商业运营条件的,再将本阶段每月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的 4 倍(4*α+4*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第三阶段。按照 5 倍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即每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再将每月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的 4 倍(4*α+4*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期分摊辅助服务总费用不超过当月上网电费收入的 10%。

详情如下:

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征求《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进一步规范华中区域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区、市)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工作,我局结合辖区实际,组织编制了《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于2023年10月8日前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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