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明确相关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其中提到,增量配电区域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污水处理等企业符合政策规定减免基本电费条件的,增量配电网企业应予以减免。增量配电网企业取相关用电企业需量、容量基本电费两者最小值计算减免电费金额。电网企业与增量配电网企业现场确认后,在次月结算增量配电网企业电费时予以扣减。
原文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相关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
宁发改价格(管理)〔2023〕542号
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为加强电价管理,合理规范收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规定,现对部分电价执行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临时用电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
二、新报装工业用户正式投产前,调试期用电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调试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以双方约定为准。
三、增量配电区域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污水处理等企业符合政策规定减免基本电费条件的,增量配电网企业应予以减免。增量配电网企业取相关用电企业需量、容量基本电费两者最小值计算减免电费金额。电网企业与增量配电网企业现场确认后,在次月结算增量配电网企业电费时予以扣减。
四、多路电源供电用户,因供电设施检修等供电企业原因造成电能表记录需量增大的,经用户和供电企业双方确认后,其需量增大部分予以扣减(具体可按各计量点96点分时段电量之和计算计费需量)。
五、本通知与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同步执行,已结算月度与本通知执行方式产生的电费差异多退少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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