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区:用户侧储能项目放电量补贴0.8元/kWh!建设补贴0.1元/W!

6月19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发布储能补贴政策,最高补贴力度达到放电量0.8元/千瓦时。

瓯海区《关于构建“1+5+16”产业政策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包含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办法。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中明确,对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验收并网的,且系统容量在300kWh及以上的用户侧储能项目,按照实际容量给予项目业主0.1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对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运的分布式光伏和用户侧储能项目,制造业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电量分别给予0.1元/千瓦时和0.8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两年(含投运当年)。

对在2023年12月31日前建设运营且已接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光储充放”一体化公共充电站。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执行。在以上市级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光伏+储能”的实际容量,给予项目业主0.1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对动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3GWh(之后每增加3GWh)的生产企业,给予500万奖励。每家企业申领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

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办法中明确,对开展非强制清洁生产并列入清洁生产试点计划的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5万元奖励;对企业或服务机构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等方式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推行清洁生产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项目,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或实际营业额(节能技术服务收入)的3%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积极参与分布式光伏、企业侧储能项目建设的制造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其电力供应。

详情如下:

瓯海区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更好发挥新能源在能源保供增供方面的作用,助力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特制定瓯海区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一、加快光伏、储能推广应用

1.优先保障电力供应。在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等用电时期,对于积极参与分布式光伏建设的制造业企业,光伏自发电量不计入有序用电配额;对于已安装系统容量在300kWh及以上的用户侧储能项目,且通过验收并网的制造业企业,在确保储能系统正常运转、安全用电的前提下,保障其正常用电需求。(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供电分局)

2.加快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对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验收并网的,且系统容量在300kWh及以上的用户侧储能项目,按照实际容量给予项目业主0.1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3.扩大光伏、储能补贴支持范围。对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运的分布式光伏和用户侧储能项目,制造业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电量分别给予0.1元/千瓦时和0.8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两年(含投运当年)。非制造业企业建设装机容量在1000kW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可参照享受光伏发电量补贴。对于在小微园(工业片区)内建设用户侧分布式储能项目,并为园内制造业企业提供储能放电服务的运营企业(含非制造业),可参照享受储能放电量补贴。(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4.支持光储充一体化公共充电站建设。对在2023年12月31日前建设运营且已接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光储充放”一体化公共充电站。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执行。在以上市级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光伏+储能”的实际容量,给予项目业主0.1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二、发展新能源配套产业

5.支持动力电池企业发展。对动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3GWh(之后每增加3GWh)的生产企业,给予500万奖励。每家企业申领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6.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新能源领域组成若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共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协同推进产业链创新发展。对成功创建省级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7.支持提升整车配套能力。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加强与新能源整车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当年新成为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一级配套供应商的零部件企业,每新配套一家新能源整车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三、加快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

8.推进现有资源开发利用。加快推进“风光倍增工程”,坚持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定项目,按照“有效利用、合理布局、有序开发、光储一体”的思路,加快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和闲置山地资源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9.加大绿色金融产品支持。加大对新能源产业投融资支持力度,强化对新能源及其配套产业项目的资金支持,组合运用股权、债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金融工具,开展多样化绿色金融业务。(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瓯海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温州工业第三期,特制定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办法。

一、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对首次“小升规”企业,入统申报当年未下规的,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给予厂房租金补贴,入统次年未下规且销售额增速达到25%以上的,继续给予厂房租金补贴;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入统当年,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小升规”培育企业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当月即暂缓执行“亩均论英雄”差别化政策。

二、助推企业提档升级。对全员劳动生产率不低于全市同行业平均的规上工业企业,其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进档的奖励差额),奖励资金按“第1年40%、第2年30%、第3年30%”分3年给予奖励,期间未能保持该规模梯队的,后续不予奖励。对于销售额维持在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销售额维持在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5%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销售额维持在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5%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销售额维持在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2%以上的,给予80万元奖励。对于年度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颁授工业经济突出贡献奖,给予5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销售额每增加10亿元,相应增加100万元奖励。对于当年同时符合前述2项以上,按照就高原则予以兑现奖励或补助差额。

三、加大重点企业扶持。对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浙江省“放水养鱼”培育企业、温州市级领军工业企业、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且“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为A、B类的,进行“零地”厂房租金补助,亩均税收达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以上的企业,月厂房租金分别按照每平方米3元、4元、5元、6元予以补助。

四、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在100万元以上(不含税,含100万元),一般项目按其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技术转让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购置工业机器人、3D打印机的部分或单一项目,按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实际实施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推荐,年度“亩均论英雄”改革效益评价时,予以提档。

五、推动产业数字化发展。推进车间设备联网改造,按照企业车间设备联网改造实际投资(不含设备)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全面加快智能化建设速度,对实现智能工段、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项目,分别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20%、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引进和培育智能制造专业服务公司,为我区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的按照服务合同执行金额给予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企业争先创优。鼓励企业参与各类智能制造试点和示范创建工作,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部门审批”,确定1-2家试点与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具有重要引领性、示范性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4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鼓励企业绿色发展。被认定为省“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或“绿色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奖励。

八、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对开展非强制清洁生产并列入清洁生产试点计划的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5万元奖励;对企业或服务机构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等方式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推行清洁生产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项目,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或实际营业额(节能技术服务收入)的3%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积极参与分布式光伏、企业侧储能项目建设的制造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其电力供应。

九、鼓励新产品迭代升级。对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给予3万元奖励。

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按照企业现有设备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设备补助范围为企业关闭、升级、转型后不能或不需要用的设备。设备评估价格高于账面净值的,按照账面净值给予补助。

 

我们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因内容为机器人自动从互联网自动抓取,如您不希望您的作品出现在我们的平台,请和我们联系处理邮箱[email protected],电话:18626060360,谢谢!

(0)
管理员管理员
上一篇 2023-06-20 10:39
下一篇 2023-06-20 10:39

相关推荐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