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政!2023年前海上风电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

山东对新能源配储能出现了新要求!4月1日,山东省能源局副局长邓召军称,2023年底前建成并网的海上风电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对海上光伏配套储能,也将参考海上风电给予支持!

据了解,2021年山东能源局在《2021年全省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指出,新能源场站原则上配置不低于10%储能设施。

2021年8月19日,《山东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其中提出,到2025 年,风电装机规模达到2500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 5700 万千瓦;鼓励新建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按照一定比例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到2025年建设450万千瓦左右的储能设施。

2022年3月4日,山东省能源局印发了2022年全省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推进先进储能技术规模化应用,推动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场站落实储能配置要求,鼓励分布式光伏建设储能设施,新型储能规模达到200万千瓦以上。

4月1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山东省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山东省能源局副局长邓召军表示,山东围绕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聚焦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氢能等关键领域,会同有关部门系统比较分析、科学研判论证,着力破解瓶颈制约、激发投资活力,推出了一批含金量足、扶持力度大、可操作性强的新能源支持政策,其中包括对2022—2024年建成并网的“十四五”海上风电项目,分别按照800元/kW、500元/kW、300元/kW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规模分别不超过200万千瓦、340万千瓦、160万千瓦。对于2023年底前建成并网的海上风电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而对于海上光伏项目,将参照海上风电支持政策,在配置储能设施、回购送出线路等方面给予支持。此举或将打破此前一律按10%配储的要求。

邓召军发言如下:

一是大力支持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我省海上风电正处于由试点示范向规模化开发转变的关键时期,面临前期投入多、施工难度大、建设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为加快建设山东半岛千万千瓦级海上风电基地,我们充分借鉴外省先进经验,科学测算项目开发建设成本,结合我省实际,加大突破力度,提出“真金白银”的实招硬招,全力支持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对2022—2024年建成并网的“十四五”海上风电项目,省财政分别按照每千瓦800元、500元、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规模分别不超过200万千瓦、340万千瓦、160万千瓦。2023年底前建成并网的海上风电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配套送出工程,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推动项目早建成、早投产。

二是积极推动海上光伏试点示范。海上光伏是新能源发展新的重要领域,发展潜力大、综合效益高、生态环境友好。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为加快推动漂浮式海上光伏发展,探索技术路线、加强研发创新、降低开发成本,我们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扶持和要素保障,为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对2022—2025年建成并网的“十四五”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省财政分别按照每千瓦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规模分别不超过10万千瓦、20万千瓦、30万千瓦、40万千瓦。将海上光伏纳入省重点项目,统筹解决用海用地问题。同时,参照海上风电支持政策,在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纳入专项债项目库、配置储能设施、回购送出线路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漂浮式海上光伏走向“深蓝”,走上规模化、商业化开发道路。

三是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围绕破解氢能新业态新模式管理政策不健全的瓶颈制约,支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我省将制定出台省级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统一规范加氢站审批、建设、验收标准;积极探索可再生能源制氢、制氢加氢一体站试点项目不在化工园区发展,且不受固定投资额不低于3亿元的限制,激活氢能产业发展潜力。下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目标引领、细化工作举措,持续抓好各项政策落地实施,以更大力度推动新能源发展,努力实现开门稳、开门红,为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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